近日,銅仁市萬山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關注到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沒有給予未成年人必要的關愛,未能積極引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故向該監護人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糾正監護人未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責任行為。
在審理過程中,法官發現被告人的父母在其11歲時離婚,被告人由父親撫養。因父親常年在外務工,被告人跟隨爺爺奶奶生活,在成長道路上缺乏父母的關愛和引導。在學校學習期間就有打架斗毆、小偷小摸的行為,其父親對其不良行為沒有及時教育引導和幫助糾正,該未成年被告人逐漸誤入歧途。初中輟學后,被告人獨自務工養活自己,期間結識了社會上的不良青年,并走上犯罪道路。為糾正監護人在教育過程中的失職行為,引導他們正確履行監護職責,萬山法院依法向其監護人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明確要求依法積極履行監護職責,做好家庭教育,加強對孩子日常行為的監管。積極與孩子溝通,關注孩子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引導孩子遠離社會不良青年,培養孩子養成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
每一份《家庭教育指導令》都是對家庭責任的喚醒,更是社會對未成年人的有力保護。下一步,萬山法院將持續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能動司法理念貫穿于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全過程,全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托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的,應當與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聯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學習、生活情況和心理狀況,與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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