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借貸套路深這句話很早就流行開,這也從側面反應出大眾心理對網絡借貸的直觀看法。近日一名兩個孩子的媽媽找到我們求助咨詢,至此一款名為“全民錢包”的網貸平臺走進我們的視野。
小英(化名)其丈夫常年在外務工,每月給到家里的生活費僅1000余元,面對兩個孩子的花銷簡直是杯水車薪。加上工作上的不如意,導致收入下降,借的高息網貸逾期(綜合年利率超過24%,無限接近36%)。
逾期后,該平臺涉嫌通過軟暴力的方式進行催收,給小英(化名)的心理上帶來的巨大打擊,一度有了“輕生”的想法。我們也是陪著勸了大半夜,小編一度差點就報警,給小編困毀了。
偽造、恐嚇等行為算不算軟暴力?
一、催收機構通過偽造律師涵,恐嚇當事人小英(化名)。
二、催收機構冒充律師并恐嚇前往當事人小英(化名)戶籍地調取檔案材料。
三、催收機構將催收電話打給除當事人(小英(化名))以外的通訊錄好友。
小英(化名)給小編提供了一封自稱律師發來催收律師函,該函顯示,簽發的律師事務所為:中君律師事務所,而公章處的蓋章顯示的卻是:湖北中君律師法律咨詢有限公司,委托人為:深圳消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并且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也是明碼未進行隱私處理,該函最后還有提到“未免名譽受損,徒增訴累甚至遭受牢獄之災,唯請謹慎處理!”恐嚇類型的話術。律師事務所的公章居然可以用法律咨詢公司蓋????離了大譜!!
根據企查查以及湖北司法局查詢發現,湖北并未有中君律師事務所的相關信息,而深圳消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也并未查詢到任何注冊信息,但是有個公司的曾用名為湖北中君律師法律咨詢有限公司,現公司名稱為湖北正乾資產運營有限公司。這真是離譜他娘親給離譜開門,離譜到家了。
網貸平臺玩花活!
首先我們不得不先提到借款利率的標準,文末我會把貸款/借款的綜合利率標準做個詳細解讀!綜合司法公開以及判決案例來看,金融機構類標準:最高年利率24%上限。民間借貸類型標準:最高利率標準是LPR的4倍上限。
上述提到的網貸平臺為了掩蓋高息的事實,將貸款的實際綜合年利率拆分成2筆賬單,一筆賬單是包含還款本金、利息、擔保費的賬單,標注顯示綜合年利率24%,一筆是擔保服務費的賬單,未標注提醒該綜合年利率。兩筆賬單加在一起顯示借款的綜合實際年利率無限接近36%。
不僅如此,可能為了防止用戶錄屏,將截屏和錄屏的權限給屏蔽掉了,用戶無法通過手機廠商的提供工具錄截屏操作,可真是個大聰明啊!
看到這里的朋友可能會有疑問,為什么偽造的函件委托人為:深圳消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小編能鎖定是“全民錢包”這個網貸平臺?
第一:根據當事人小英(化名)描述,有跟催收人員聯系過,催收人員有提到是全民錢包這個平臺,因小英使用的是蘋果手機無通話錄音功能,所以未留存該證據材料。
第二:偽造的函件上要求的還款金額是:11065.83元,根據全民錢包的3筆借款賬單來看,全部未還金額總計正好是這個金額(本金、利息、逾期罰息、擔保費、擔保咨詢費)
貸款/借款的綜合利率標準是什么?
根據司法公開、審判文書的判決案例以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來看,出借人是金融機構為金融機構類型,而出借人是非金融機構及其他的為民間借貸類型。也可以理解為出借類型不同標準不同。
依照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最高法《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法釋〔2020〕27號)第一條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最高法《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
綜上結合目前的實際情況以及判決案例來看,金融機構類標準:最高年利率24%上限。民間借貸類型標準:最高利率標準是LPR的4倍上限。
注:本文內容綜合自司法公開及個人見解,僅供參考,如遇類似案件請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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