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陳遠揚
消費者購買新房,但實際戶型卻與開發商宣傳的不符……5月29日,封面新聞記者了解到,經四川資陽市場監管部門實地調查,某小區B1、B4號戶型房屋中入戶門向套內縮進與主體墻平齊,并無宣傳圖冊中所標示的“玄關”位置,存在宣傳的戶型與實際情況不符情況,依據相關法律條款規定,已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消除影響,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近日,成德眉資四地市場監管局聯合發布了一批典型案例。此前,一消費者向資陽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稱其購買的某小區B1/4號戶型的房屋,存在戶型宣傳圖與實際戶型不符,存在欺詐,誤導消費,虛假宣傳等問題,要求進行退房或者給予補償。
經查,涉事小區的開發商四川省資陽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當事人)于2018年初開始對某小區B1、B4戶型進行宣傳。宣傳主要通過兩種方式,一是通過銷售人員將購房人帶至開發商另一個小區進行查看的方式,宣稱將來B1、B4號戶型建成后與該戶型一模一樣;二是通過當事人所印制“某小區經典戶型”的宣傳圖冊來對相關戶型進行宣傳。其中在B1、B4戶型圖中,入口處呈凸出狀態,且明顯標注有“玄關”字樣及其結構。
但經相關部門實地勘測,實際建成的某小區B1、B4號戶型房屋中入戶門向套內縮進與主體墻平齊,并無宣傳圖冊中所標示的“玄關”位置,宣傳的戶型與實際情況不符。
資陽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解釋稱,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所規定的虛假廣告情形,依據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消除影響,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經過一審、二審、再審程序,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終了之日的理解。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當事人從2018年初開始對案涉商品房進行銷售宣傳,直至房屋交付業主才知曉房屋修建結構與宣傳不一致,虛假宣傳行為一直處于持續狀態,因此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終了之日應當為房屋交付之日,而不是房屋出售之日。
上述負責人表示,商品房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是居民生活的基本載體,更是推動社會經濟發展和改善民生福祉的關鍵力量。近年來,商品房開發商推廣銷售商品房,通過各種宣傳手段吸引消費者。開發商往往對商品房相關的信息,例如面積、周邊配套設施、房屋結構、未來規劃等進行包裝宣傳。
資陽市城區。(張天富 攝)
而在我國,商品房大多采用“期房”購買的方式,即購房者購買房屋之后,需要等待一段時間,房屋才能被實際交付,在此期間,無論是購房者還是監管部門,對房屋的實際修建情況都無從知曉,這就導致開發商可能利用“期房”交易模式逃避行政監管。
開發商對商品房進行虛假宣傳不僅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破壞了市場經濟的誠信基礎和公平競爭秩序,甚至可能引發群體性糾紛,影響社會穩定。本案最終認定虛假廣告違法行為的終了之日為房屋交付之日,不僅保護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同時警示了開發商應當規范宣傳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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