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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老黃是一位園藝愛好者,所居住的住宅單元因高度不同,自家房屋外有一個公共平臺。20年來,老黃在平臺上精心打理花草,從三兩株到成片,從花盆到花壇,打造出了一片“空中花園”,老黃對此很是滿意。
然而,老黃占據公共平臺搭建“私人花園”,小區里漸漸有了議論。其中意見最大的要數“空中花園”樓下的李阿姨,李阿姨的商鋪位于三樓平臺下方,一層混凝土之隔,非但沒有讓她“近水樓臺先得月”共享花香,倒是樓臺“進水”數個月。
“幾年前,我這個店的頂上就開始漏水,修了好幾次,都是沒過多久又開始漏了!我覺得是樓上平臺的花草造成的。”
“你家漏水跟我養的花草有啥關系……”
“你在平臺上種花種樹的,根往下長,不就破壞防水了嗎?”
“我的花壇下面都鋪了大理石,我都很注意的,肯定跟我沒關系!”
雙方就這樣僵持不下。在物業公司多次介入溝通后,老黃兒子同意物業人員從老黃家中進入平臺開展清理。
本以為此事就此解決,沒想到老黃在知道自己精心種植的花木被清理后,隨即找到物業公司討要說法。他認為物業公司未經他本人同意擅自清理花木,也未按照他兒子的要求保留部分花木,導致大量花木被隨意丟棄,造成嚴重損失,已然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屬于違法行為。
而物業公司則表示,清理工作事先是經過老黃兒子同意的,并無不妥。雙方各執一詞,老黃便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各項損失3萬余元。
法院審理
經現場勘查,法官發現老黃在修建花壇時,底部雖然鋪設了大理石,但大理石間存在縫隙,給植物根系向下生長留下了空間,勘查時還發現平臺上留有少部分綠植。
法院認為,業主對于小區公共區域的利用應當在合理限度之內,不得影響其他業主權益。案涉平臺屬于公共區域,老黃長期占用該公共平臺,大量種植花草苗木,已經超過了合理使用的限度,還引發了鄰里糾紛,因此老黃有義務配合物業公司進行清理。
物業公司在前期介入調解鄰里矛盾,經與老黃兒子溝通開展清理工作,系維護小區正常生活秩序、消除小區安全隱患、保障全體業主權益的正當行為,是履行物業管理的必要措施,不構成財產侵權行為。而物業公司也保留了部分綠植,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在清運過程中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
最終,法院認定物業公司的清理行為合法合規,駁回了老黃要求賠償3萬余元的訴訟請求。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日常生活中,物業管理服務已經成為保障居民生活質量的重要支撐。小區公共區域是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空間,其整潔程度直接影響社區環境和居民生活質量。公共區域一旦出現雜物堆積、垃圾滯留等問題,不僅破壞社區美觀,還可能帶來安全隱患。
物業公司作為社區管理的主體,及時依法對公共區域展開清理是其履行管理職責的核心工作,不僅能夠有效維護社區環境,防范火災等安全事故,更是維護社區秩序、保障全體業主權益的必要舉措。但是,物業公司的清理行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清理行為應當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出發點,采取合理必要的方式,避免對業主權益造成不當損害。
同時,業主也需履行配合義務,若長期過度占用公共區域且拒不整改,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只有物業和業主自覺遵守管理規約,方能實現社區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的平衡,共同構建安全整潔、文明和諧的美好家園。
來源:山東高法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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