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網友咨詢:
用人單位拒不開具離職證明怎么辦?
胡春雨律師解答:
1.最穩妥的辦法就是先心平氣和地跟公司協商,提醒公司這是離職時的法定義務,希望公司可以在離職之日的當天就把離職證明出具完畢。
2.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可以進行勞動仲裁,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
3.如果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并且還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法律賦予了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的權利。
胡春雨律師補充:
用人單位為離職的員工出具離職證明是法定的義務并未附加任何條件。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解除或者終止的單位就應當給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離職證明中的非必備條款及內容可以協商確定,但必須保證是客觀真實的,從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角度出發,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不應記載對員工不利的事項。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胡春雨律師
重慶新合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2017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擅長婚姻、工傷、勞動爭議、交通事故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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