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辰股份(688500)因虛假陳述行為引發的投資者索賠案仍在進行中。公開信息顯示,上海金融法院已對部分索賠案件作出投資者一審勝訴示范判決,該判決現已生效。
根據北京證監局2023年12月22日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慧辰股份2020年7月13日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及首發上市后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針對該事項,部分投資者對慧辰股份、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普華永道”)、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上海金融法院認定,慧辰股份應對投資者的投資差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普華永道作為慧辰股份首發上市及2020年、2021年年度報告的審計機構,未勤勉盡責,應對慧辰股份的上述付款義務在3%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中信證券對投資者的投資差額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已有信息,上海古北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表示,凡在2020年6月30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間買入慧辰股份股票,并在2023年4月27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有向公司索賠的權利。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公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8)報名參與索賠,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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