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趁瘋破浪
執行中可能涉及到的部分環節:
1、申請執行;2、申請恢復執行;3、執行立案;4、分配辦案法官; 5、發出執行通知書;6、執行;7、財產查控;8、執行異議;9、 審查執行異議和辦理完畢; 10、聽證和提出審理處理意見; 11、執行異議申請復議和提出執行異議之訴;12、申請追加、變更被執行人。
每個環節的期限:
1、申請執行
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2、申請恢復執行
執行和解未按約定履行申請恢復執行:2年
當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后,如果被執行人未履行和解協議,申請人可以再次申請強制執行。自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2年內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也就是民訴法修正后的第250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
終本后申請恢復執行:無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九條第一款:“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法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3、執行立案
7日
7日內予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6條:“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3)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4)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5)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
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4、 分配辦案法官
7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后7日內確定承辦人。”
5、發出執行通知書
10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2022修正)第480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后十日內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通知中除應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應通知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的遲延履行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
6、執行
6個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
7、財產查控
銀行存款 1年
動產 2年
不動產、其他財產權 3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8、執行異議
一般執行行為的執行異議: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或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
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注:民訴法修正后對應是第236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注:民訴法修正后對應是第238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9、審查執行異議和辦理完畢
審查執行異議的期限:15日
辦理完畢的期限:1個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9條、第11條的規定:“對執行異議的審查,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及執行案卷后1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執行異議的審查,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需延長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
10、聽證和提出審理處理意見
聽證的期限:10日內
提出審理處理意見的期限:5日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10條的規定:“對執行異議的審查需進行聽證的,合議庭應當在決定聽證后10日內組織異議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聽證。
承辦人應當在聽證結束后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11、執行異議申請復議和提出執行異議之訴
不服執行行為異議的救濟期限:10日
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救濟期限: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申請追加、變更被執行人
在司法實踐中,申請追加被執行人期限:一般是在本次執行終結前
法院裁定:6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
“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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