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86條賦予被損害人以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的選擇權。人民法院有嚴格履行的義務。
大家好,這里是天斗醫號患者權利保護組。我是北京的醫療糾紛律師宋中清。
受害患方發現了追究醫療損害責任的不利現實,基于醫療服務合同的醫學保護性質選擇追究違約責任時,法院無權用醫療過錯責任邏輯誘導、迫使其就范于不利圈套。
這是醫療損害案件司法解釋第1條第3款禁止違約糾紛適用侵權追責的底層邏輯。
民法典服務標尺,可量出不尊重受損害方該法定選擇權就不是為人民服務,人民群眾不滿意就是必然的。必須堅決杜絕。
感謝收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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