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句話說的實在是太好了:“難道正常人的命不比精神病人值錢嗎?為什么要保護犯罪的精神病,而不是保護正常人。”
這個律師說的好,即便這個人就是精神病,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而且成都27歲女孩家門口遇害這件案子,明顯就是有預謀的。
首先兩個人住同一個小區,梁某某上門敲門,見里面的人不開門,就故意在門口吐口水。
物業人員來了以后就和物業人員爭論,其言語和邏輯思維根本不像一個不正常的人。
女孩打開門說:再不走我就報警了。
梁某某直直朝女孩沖去,掏出事先準備好的刀子,一刀一刀直接命害。
如果說這梁某某神經不正常,那她為什么沒有傷害這個保安呢?而是等女孩開門后,直接沖上前去。
從這種種行為來看,這就是有預謀的,梁某某瞅準時機(女孩母親離家后),趁著女孩獨自在家,故意上門敲門,故意做惡心的動作,目的就是讓女孩開門。
事前精神沒有不正常,干了傷天害理的事情后,馬上精神就不正常了。
想想都覺得可怕。
如果該事件中的梁某某不承擔刑事責任,那請問大家,你們不害怕嗎?
這種人就是一個定時炸彈,并且可能會有很多人跟著學習,被抓了,就說自己精神不正常,那么這社會將會顛成什么樣呢?
所以這位律師說的好,即便這個人是精神病人,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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