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的“掛網共識”是截止目前新疆、貴州、廣東、江西、安徽五個省中,內容變化最大的,沒有之一。
具體如下:
一、明確掛網采購范圍
(一)掛網藥品。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取得國家醫保藥品編碼,在我國境內上市銷售的所有藥品,均可按規定在安徽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以下統稱“平臺”)申請掛網。
(二)醫藥機構。全省公立醫療機構(含駐皖軍隊醫療機構,下同)均需通過平臺進行采購。鼓勵取得國家醫保編碼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和藥店參與網采。
(三)申報企業。藥品掛網申報主體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其中:外資企業可由上市許可持有人正式授權的境內總代理代為辦理(以書面授權證明為準,以下統稱“企業”)。
(四)信息材料。藥品掛網價格是經企業申報,通過平臺向醫療機構公開展示的產品報價,主要由企業綜合臨床價值、市場供求、競爭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確定。按照“掛網也掛價”的要求,藥品掛網時,企業需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并如實披露必要的價格信息。同時,需提供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信用承諾書和對申報藥品價格涉嫌重大失信情節時查詢其增值稅發票信息授權書。主動承諾落實“帶碼掛網”要求,提供藥品追溯碼信息并配合做好追溯碼掃描工作。企業對申報信息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及時性負責。平臺產品信息和掛網價格完整,但企業“線上價格不供、線下漲價供應”的,屬于失信行為,按規定嚴肅處置。
二、實行藥品分類掛網
(一)醫保目錄談判和競價藥品。協議期內的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掛網價格不得高于國家醫保藥品目錄確定的支付標準。協議期內,若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新增醫保目錄未載明的規格,須企業向國家醫保局提出申請,并由雙方根據協議條款明確新增規格醫保支付標準并按不高于支付標準的價格掛網。平臺對談判藥品按“國談”、“國談仿制”予以標識。協議期內,若有與談判藥品同通用名的藥品上市,其掛網價格按相關規定執行。通過競價納入國家醫保目錄的藥品,參與現場競價的企業在支付標準有效期內,申報掛網價格不得高于現場報價。轉入醫保目錄常規乙類后,原則上不得上調掛網價格。
(二)集中帶量采購藥品。集采藥品(含:國家集采、聯盟集采、省級集采)按中選價直接掛網采購。其中:國家集采、聯盟集采我省為供應地區(含主供和備供,下同)按中選價直接掛網采購。我省為非供應地區,按不高于中選價格的1.5倍或同品種最高中選價掛網且不高于全國省級最低有效掛網價。
原則上,不接受集采中選后供應品種清單以外同企業同品種其他規格、包裝申請掛網。臨床確有需求的,以中選價格為基準,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確定掛網價格。
(三)麻、精及短缺、易短缺藥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麻醉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如申報掛網,掛網價格不高于政府指導價或備案價。國家、省短缺易短缺藥品清單內的藥品,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 <短缺藥品價格的風險管理操作指引> 的通知》(醫保辦發〔2024〕30號)要求,排除價格風險后直接掛網。
(四)普通掛網藥品。普通藥品申請掛網,原則上需滿足3個其他省級采購平臺掛網,掛網價格不高于該藥品全國省級最低有效掛網價且滿足藥品差比價有關要求。其中,新上市藥品首發掛網優化采購流程,由企業根據藥學和臨床價值為基礎自我評價、自主定價,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和同行評議。
對符合掛網條件的,按照醫保領域“高效辦成一件事”及我省相關要求及時辦理。
三、強化價格體系管理
(一)價格動態聯動
除集采藥品外,掛網藥品在全國其他省級平臺出現新的最低有效掛網價(按最小制劑單位)且低于我省掛網價格的,企業應在30天內向平臺申請調整。省際間價格聯動時,口服制劑最小零售包裝單位價格差異在5%且5元以內的,注射劑以及其他劑型最小制劑單位價格整數位及小數點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視為價格一致,不強制要求向下聯動。
(二)理順比價關系
1、同種藥品、同廠牌。除集采藥品外,同種藥品、同廠牌在平臺新申報掛網價格的,需滿足:
(1)地區間:不超過已掛網省份掛網價格或已掛網省份其他劑型、規格、包裝掛網價格按《藥品差比價規則》換算的結果。同時存在多種比較錨點的,按照“先包裝后規格再劑型”的順序就“近”比較,排除倒掛。
(2)劑型、規格和包裝間:不同劑型、規格和包裝的掛網價格,原則上應符合《藥品差比價規則》等規定。
(3)銷售渠道間:掛網價格原則上應與供應當地定點民營醫院、當地社會藥店零售價格、互聯網售藥平臺“即時達”價格保持相當。申報價格高于當地社會藥店零售價格和互聯網售藥平臺“即時達”價格集中區間1.3倍的,平臺及時督促企業調整掛網價格至合理水平。
2、同種藥品、不同廠牌
四、規范藥品采購行為
(一)掛網藥品應采盡采。公立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均應通過平臺進行采購(國家免疫規劃疫苗、防治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免費用藥、計劃生育藥品及中藥飲片等,按國家現行規定采購),做到“應采盡采”。要嚴格執行平臺采購、配送、入庫的全流程,落實“帶碼采購”有關要求,按訂單明細收貨,做到藥品名稱、劑型、規格、生產廠商、購貨數量、藥品價格與平臺采購訂單信息一致,杜絕虛假、不實訂單。
(二)備案采購價量雙控。為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權益,對臨床必需或急需的產品,醫療機構可備案采購。備案應作為臨時性措施,從嚴把握品種規模、過渡時間和議價醫院的代表性,實行“一藥一備案”、“誰采購、誰負責”的原則。醫療機構備案采購藥品金額應不超過本年度藥品采購總金額的1%,且品種數量應不超過其常備藥品數量的5%(協議期內的醫保目錄談判藥品除外)。
(三)采購價格如實登記。省平臺藥品掛網價格為醫療機構采購最高價,如醫療機構實際采購價格低于掛網價格的,應按實際采購價在省平臺進行登記。其中,集中帶量采購中選(含續約)藥品以及協議期內的醫保目錄談判藥品、競價藥品,醫療機構按掛網價格采購,不得再進行議價或變相議價。
五、健全完善退出機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按程序暫停藥品掛網:
1.涉及專利權、經營代理權糾紛的;
2.來信來訪、投訴舉報問題突出,需進一步調查核實的;
3. 在市場競爭充分、供應穩定的情況下,價格風險品種超參照價格10倍的;
4. 未按要求如實申報掛網相關材料以及未及時聯動外省最新、最低有效掛網價格的;
5.符合暫停掛網條件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按程序撤銷藥品掛網:
1.企業因生產許可證被注銷、吊銷,藥品注冊證被吊銷,或藥品在中國境內不再銷售的;
2. 醫藥購銷行為違反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有關規定的;
3. 原2015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限價(醫保支付參考價)目錄內藥品,企業未確認2017年我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醫保支付參考價的,低于外省掛網限價,且2年內平臺無實際交易訂單的;
4.符合撤銷掛網的其他情形。
(三)2017年我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醫保支付參考價目錄內藥品,原則上不接受企業主動撤銷掛網申請。
(四)對撤銷掛網的藥品,2年內不允許該藥品重新掛網。其中,對企業主動申請撤銷掛網的,該產品同通用名下所有劑型、規格及包裝品,2年內不接受掛網申請,且不得參與我省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撤網藥品的原產品信息、掛網價格在平臺保留并供國家和各省查詢。
(五)藥品撤網后重新掛網的,按本規則有關規定重新申報,且申報價格不得高于平臺原掛網價格。
原文鏈接:https://ybj.ah.gov.cn/public/7071/149980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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