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時代周報 作者:林昀肖
近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關于對定點零售藥店藥師“掛證”等情況開展核查的公告》,其中指出,近期,國家醫保局對全國定點零售藥店4月份以來的醫保結算數據進行了篩查分析發現,部分藥師姓名(對應同一身份證號)出現在多家定點零售藥店的藥品費用明細中,可能存在藥師信息被假冒或藥師“掛證”的違規情況,既威脅了人民群眾用藥安全和醫?;鸢踩?,也損害了正規注冊藥師的合法權益。
國家醫保局介紹,為了維護人民群眾用藥安全、維護醫?;鸢踩?、維護廣大注冊藥師合法權益,《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定點零售藥店應至少配備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定點零售藥店所在地。
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確保為參保人員提供持續穩定的藥學服務。駐店藥師應在職在崗,不得掛名、兼職,營業時間內必須有藥師提供藥學服務,保障參保人員用藥安全、合理、有效。
根據國家醫保局公告,可能存在藥師信息被假冒或藥師“掛證”的違規情況主要有跨省份、跨地市、同一地市跨機構三種情形,共涉及24個省份、23997家定點零售藥店、9563名藥師。
時代周報記者查閱國家醫保局公布的名單發現,上述零售藥店涉及第一醫藥(600833.SH)、漱玉平民(301017.SZ)等多家上市藥店企業。
藥師“掛證”現象緣何產生?北京中醫藥大學衛生健康法治研究與創新轉化中心主任鄧勇教授在接受時代周報記者采訪時指出,經濟利益驅動、執業藥師分布不均、監管難度較大導致藥師“掛證”現象屢屢發生,而藥師“掛證”行為則會威脅用藥安全、擾亂市場秩序,并損害行業形象。對于藥店企業而言,應從提高認識、合理用人、加強培訓、建立制度四個層面入手,加強合規管理,避免藥師“掛證”情況的出現。
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涉嫌威脅用藥安全、擾亂市場秩序
國家醫保局指出,可能存在藥師信息被假冒或藥師“掛證”的違規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首先是跨省份,共涉及22個省份,289家定點零售藥店,135名藥師。例如,根據醫保系統結算數據,藥師黃*云(身份證號130104***********4),2025年4月24日0時0分在烏魯木齊市平霽堂藥業有限公司給患者審方售藥,2025年4月24日10時34分又在山東省煙臺市招遠市立盛大藥房給患者審方售藥。
其次是跨地市,共涉及19個省份,3154家定點零售藥店,792名藥師。例如,根據醫保系統結算數據,藥師郭*永(身份證號132324***********1),2025年4月1日9時26分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國天醫藥有限責任公司給患者審方售藥,2025年4月1日9時28分又在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蒙康醫藥連鎖有限公司蒙康藥房北區分公司給患者審方售藥。
此外是同一地市跨機構,共涉及24個省份,20701家定點零售藥店,8583名藥師。例如,根據醫保系統結算數據,藥師李*(身份證號142202***********3),2025年4月1日18時59分在山西潤澤仁愛醫藥連鎖有限責任公司原平宏旗店給患者審方售藥,2025年4月1日21時18分又在原平市淑軍老百姓大藥房給患者審方售藥。
藥師“掛證”現象為何屢屢發生?鄧勇介紹,首先是經濟利益驅動,對于藥店來說,聘請全職執業藥師成本較高,而“掛證”藥師成本低,能節省人力成本。對部分有執業藥師資格的人而言,可通過“掛證”獲取額外報酬。
其次,是執業藥師分布不均。經濟發達地區執業藥師待遇高,人才集中,經濟欠發達地區難以招到足夠的執業藥師,藥店只能通過“掛證”來滿足配備要求。
此外,是監管難度較大。藥店以駐店藥師臨時外出等理由搪塞執法檢查,且“掛證”行為較為隱蔽。
對于藥師“掛證”行為的危害,鄧勇強調,藥師“掛證”首先威脅用藥安全,“掛證”藥師不在崗,無法為患者提供專業的用藥指導,易導致患者用藥錯誤、不良反應等問題,危及患者健康。
其次是擾亂市場秩序,這種行為違反規定,使不具備合規條件的藥店得以經營,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影響合法藥店的經營。此外,也會損害行業形象,降低了公眾對藥師職業的信任度,削弱行業的公信力。
6月30日前需上報核查結果
國家醫保局在公告中強調,為核查相關信息,保障參保人用藥安全和醫?;鸢踩?,維護正規注冊藥師合法權益,相關定點零售藥店及其藥師、相關地區醫保部門及時配合開展以下工作。
首先是相關藥師立即開展自查,如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定點零售藥店假冒信息或“掛證”的,要及時收集相關材料,主動聯系當地醫保部門說明情況。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準則,依法執業、珍視聲譽,堅決杜絕“掛證”行為。
其次是相關定點零售藥店全面檢查本單位藥師配備、崗位職責履行等情況。對于存在的問題,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期限,加強國家醫保信息服務平臺中藥師信息動態維護,規范藥師崗位職責,確保問題及時得到整改。
第三是相關醫保部門對統籌區內可能存在藥師被假冒或“掛證”的定點零售藥店進行認真核查。省級醫保部門于2025年6月30日前向國家醫保局上報核查結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依規分類處理。
對查實存在藥師被假冒或“掛證”或未按規定提供藥學服務等違規行為的定點零售藥店,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限期整改、暫停醫保服務協議、解除醫保服務協議等處理;對涉及違反藥品經營管理有關規定的,移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從零售藥店角度而言,應如何進行合規管理避免“藥師”掛證的出現?鄧勇指出,首先,藥店管理層要充分認識到藥師掛證的違法性和危害性,樹立合法經營理念;其次,要根據藥店經營規模和業務需求,合理配備足夠數量的全職執業藥師,提供有競爭力的薪酬待遇和良好的工作環境,吸引和留住人才。
再者,要定期組織執業藥師參加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同時加強對員工的法律法規培訓;最后是建立健全執業藥師考勤、考核制度,對執業藥師的在崗情況、工作表現進行嚴格監督和記錄,確保執業藥師在職在崗并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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