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位懷孕才33周的準媽媽,半夜突然肚子疼,緊急入院生下個小公主??蛇@喜悅還沒捂熱乎,僅僅4天后,孩子就沒了!家屬崩潰,把醫院告上法庭,索賠87萬!這事兒到底誰的責任?法院判決書一出,把道理講得透透的,也給所有人敲了警鐘?。▉碓矗杭t星新聞)
今年1月10號凌晨,湯女士(懷孕33周)在家突然下腹劇痛,感覺娃要出來了!火急火燎趕到醫院。早上7點33分,小女嬰呱呱墜地。
可孩子一出生就不對勁!小嘴不停吐白沫,呼吸又急又困難!醫生一看情況不妙,火速把孩子轉進新生兒科,直接上氧氣面罩搶救。
兩天后,湯女士自己出院了??蓱z的小寶寶,還在醫院生死未卜,孤零零躺在保溫箱里和死神搏斗。
1月14號下午,醫院緊急通知家屬:孩子情況急轉直下!快來做決定!然而,下午5點59分,拼了4天的小生命,還是走了...
死亡診斷證明顯示:新生兒死亡原因是呼吸衰竭等一堆要命的重癥。
湯女士一家心都碎了!他們想不通:“好好一個娃送進來,怎么說沒就沒了?醫院到底有沒有盡力救!”
湯女士懷疑是醫院的治療有問題,在和醫院溝通無果后,一紙訴狀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87萬!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從法律角度分析,醫院是否有責任,需要進行賠償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以行為人存在主觀過錯(故意或過失)為前提,且需造成實際損害后果。
本案中,湯女士的孩子在醫院期間死亡了,損害結果有了,那么,就需要核實醫院是否盡到救治義務了,有沒有違規行為,是否有過錯?
為此,法院委托專門機關進行了司法鑒定,經調查,醫院方確實存在不規范的地方,呼吸機和救命藥用得不規范!病歷寫得一團糟!還有涂改痕跡,更是沒有醫生簽字確認!
根據《民法典》第1222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司法鑒定機構根據以上情況,認為醫院方確實有過錯,但湯女士的孩子的死亡主要是其自身疾病所致,醫院方的過錯并非湯女士孩子死亡的主要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3條明確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就本案而言,湯女士孩子的死亡主要是自身疾病所致,可以適當減輕醫院方的責任。
司法鑒定中心認為,醫院的過錯比例應當在16%-44%之間,并建議按照30%來認定。
醫院方承認了自己在診療和日常管理中存在失誤,但這個失誤對湯女士孩子的死亡并沒有那么大的影響力,按30%的賠償比例過高。
最終,法院酌情認定醫院方面應當承擔25%的責任,經核算相關票據后,判決醫院方應當賠償湯女士等人26.7萬余元。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判決時考慮到新生兒的死亡對湯女士的精神造成了傷害,讓醫院方給了湯女士2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事情報道后 ,引發了廣大網友的熱議:
“別以為病歷是小事!涂改、混亂直接推定你錯!呼吸機、救命藥的操作流程必須死死釘在墻上!”
“病歷都管不好,怎么管人命?該罰!”
“這鑒定給力,沒它真扯不清!”
“支持精神賠償,喪子之痛無法用錢衡量,但這是安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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