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強制規定某些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轄,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管轄法院,即專屬管轄。其中涉及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較為常見。
網友咨詢:
離婚后不動產分割糾紛,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陳卓律師解答:
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即使離婚后財產分配涉及不動產,由于離婚后財產糾紛不屬于物權糾紛,不應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離婚后財產糾紛,屬于婚姻家庭糾紛的范疇,應按照婚姻家庭糾紛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陳卓律師補充: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陳卓律師
重慶廣普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國共產黨員,2018年執業,執業期間涉獵各個領域案件,對待當事人認真負責。秉承著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信念,一致得到委托人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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