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員把我的會計賬簿弄丟了,我到哪里去尋找損失證據?”68歲的重慶胡女士問道,“這個舉證責任是不是應該倒置?”
第一桶金
夫妻聯手經營模具起家,
打拼7年后年銷售額近億元
胡女士系重慶市北碚區澄江鎮人,目前居住在北碚城區。
近日,她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介紹說,多年前身為助理工程師的丈夫曾到廣東東莞一家模具廠打工,“1993年他回到重慶老家,我們在北碚城區租廠房設備生產模具,我爸爸當會計,每月一本會計憑證,所有賬目做得扎扎實實。”
1998年,他們贏得重慶本土一家央企青睞與之合作,業務范圍一下擴大了許多,“2000年前后產品出口美國等地,那時一年的銷售額近億元,后來購置房產,增添設備擴大規模,花費了不少資金。”

胡女士公司在當地修建的廠房
企查查顯示,2003年6月6日,重慶實發汽車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發汽模”)在北碚區天府鎮工農村注冊成立,胡女士系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1003.6萬元,“我占70%的股份,丈夫和兒子各占15%。”
胡女士回憶說,他們與北碚區天府鎮簽定土地租賃合同修建廠房,2005年正式投產生產汽車配件。
負債破產
資金鏈斷裂遭債主起訴,
法院扣押4袋會計賬簿后丟失
胡女士告訴記者,經營期間,外面欠他們的錢屢屢難收,至2013年時資金鏈斷裂,公司陷入困境,他們不得不四處借錢生產,隨后多位債主向北碚區法院起訴要求還錢。
相關法律文書載明,2014年8月28日至12月3日期間,北碚區法院對多起執行對象為“實發汽模”的執行案件立案處理,該法院執行局執行員夏某被確定為承辦人。

圖為相關機器設備
2015年2月12日,夏某到“實發汽模”將會計賬簿及會計憑證等財務資料用4個編織袋裝運扣押回北碚區法院,先放置在自己辦公室,后放至指揮中心辦公室。
同年7月30日,北碚區法院對“實發汽模”破產案立案,指定一家律師事務所為破產管理人進行破產清算。2016年10月,因破產清算需調取財務憑證與賬簿,這時北碚區法院才發現當初扣押回來的那4口袋財務資料已丟失。
面對這樣的情況,破產管理人委托重慶一家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實發汽模”進行專項審計。審計報告稱,該清查以債務人提供的賬務數據,結合破產管理人提供的其他資料為依據,截至2015年7月30日,“實發汽模”有1000余萬元的應收賬款,“但因債務人財務資料遺失,無法核實財務數據的真實性,不能真實、準確、全面反映截止日的應收賬款情況。”
2018年10月31日,北碚區法院依據審計報告及資產評估報告,認定“實發汽模”資不抵債,裁定該公司破產。
造成后果
無依據對應收賬款進行追繳,
起訴20萬欠款過時效遭駁回
事發后,北碚區法院民二庭負責“實發汽模”破產案件的法官在接受相關部門詢問時稱,那些財務資料的丟失導致破產管理人無依據對該公司的應收賬款進行追繳,只能通過發函方式進行核實,難以通過訴訟方式追回欠款。

北碚區法院 資料圖
他舉例說,破產管理人在審計過程中曾發現一家公司欠“實發汽模”20多萬,通過訴訟追繳時發現已過兩年訴訟時效,最終被法院駁回。
他坦稱,財務資料的丟失不論對該破產案的法律效果還是社會效果來說都不好,北碚區法院已對執行員夏某進行了處理。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得知,當初審計時曾列出13筆應收賬款明細表,其中金額最大的是330多萬,另有一筆240多萬,破產管理人一一發函后只有那家欠款20多萬的回了函,其余12家均未回應。
“我曾聯系過欠我錢的一些客戶,他們都承認欠款,但要我拿出財務憑證。”胡女士傷心地說,“財務資料都弄丟了,我到哪里去拿憑證?”
投訴舉報
檢察院立案偵查后稱犯罪情節輕微,
決定不予起訴
胡女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那4袋財務資料弄丟后,她向北碚區檢察院等相關部門投訴舉報。
2019年7月15日,該院接待胡女士時將夏某涉嫌瀆職犯罪線索報送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該分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對嫌疑人夏某立案偵查并。
取保候審
夏某,出生于1963年3月,大學文化,曾在北碚區法院擔任過書記員,曾任北碚區法院執行局執行員。
夏某在接受檢察員詢問時回憶稱,屋子里有很多藍色薄殼賬本和厚厚的財務憑證,鐵柜子里也有很多,“我們一起把那些資料往編織袋里裝,凡是裝訂成冊的我都裝進去了,當時東西太多,也沒有具體清點,我把封條貼在上面。”
夏某還說,之所以扣押財務資料,主要是“為了給領導證明我確實做了工作的,我辦執行案這么多年,扣押財務資料這是唯一一次,但我沒有制作扣押物品清單,只是在送達回執上寫了多少袋。”
他說,那些包括賬本和財務憑證在內的財務資料扣押后應歸他保管,但他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職責導致在法院丟失,“我愿意承擔該我承擔的責任。”“那些財務資料的遺失,如果里面真的有應收款,我認為可能導致他們收不到這些應收款。”
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的一份法律文書顯示,該院曾對審計時羅列出來的那13家公司中的其中兩家進行過核查,發現“實發汽模”共計121萬余元應收賬款真實存在,遂認定系其破產清算的財產損失。
該院認為,嫌疑人夏某作為負有執行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執行職責,導致財務憑證與賬簿丟失,造成他人經濟損失121萬余元,涉嫌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應追究其刑責,并向重慶市九龍坡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九龍坡區檢察院認為,夏某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不予起訴。
刑事自訴
法院稱證據不足,
指控執行員犯罪不成立終審判無罪
胡女士不服九龍坡區檢察對夏某作出的不予起訴決定,于是以“實發汽模”名義提起刑事自訴,經指定由重慶市合川區法院受理。
該法院審理認為,夏某丟失財務資料屬實,但其行為是否致使“實發汽模”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夏某是否構成犯罪的要件,審計出的應收款數據存疑,檢察機關查實的121萬余元,沒有充分證據證實夏某扣押的財務資料中包括該兩家債務單位的相關債務憑證,夏某扣押時沒有相應的扣押清單,不能得出他扣押的資料中包括該兩家公司的債務憑證的肯定結論,“實發汽模”對他們的債權是否最終能收回,現有證據不能得出終局結論,指控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夏某有罪。
2023年6月27日,合川區法院一審判決夏某無罪。
宣判后,胡女士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稱遺失的財務資料是導致公司1000多萬應收款未能收回的直接原因,且檢察機關核實到的兩筆債權因原始憑證丟失而無法主張,請求改判。
該法院認為,無證據證實夏某當初扣押的財務資料中含有“實發汽模”應收未收債權的相關憑證,以及檢察機關核實到的那兩筆債權的相關憑證,現有證據無法確定“實發汽模”是否遭受重大經濟損失以及真實、準確的損失金額,亦無充分證據證實其經濟損失與夏某失職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認定夏某犯罪的證據不足,對其應當宣告無罪,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方抗訴
認為執行員嚴重不負責任,
致使當事人遭受重大損失
2024年1月31日,“實發汽模”向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提出申訴,該院以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致裁判不公為由向重慶市檢察院提請抗訴,該檢察院審查認為,夏某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重慶市檢察院認為,夏某在辦理該執行案件過程中應當對查封、扣押的物品制作清單,并具有妥善保管被執行物品的法定職責,在案證據顯示,他在查扣“實發汽模”財務資料時,既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制作扣押清單,也沒有對查扣的財務資料進行妥善保管和移交,最終導致丟失,明顯存在失職行為,系嚴重不負責任履行法定執行職責。
該院稱,由于財務資料的缺失,致使“實發汽模”及其債權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該院同時還稱,夏某的失職行為與“實發汽模”無法實現的債權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案發前該公司的財務資料完整且全部被夏某扣押,債權憑證丟失導致“實發汽模”及破產管理人無法主張債權,特別是已經核實清楚的那121萬余元的真實債權的相關憑證是否在扣押的財務資料中,無法核實的原因在于夏某的失職行為,因此無法核實所導致的不利法律后果,應當由夏某承擔。
2024年11月14日,重慶市檢察院向重慶市高院提起刑事抗訴,稱原審裁定對夏某作出無罪判決確有不當,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希望改判。
對此,重慶市高院決定再審此案。
2025年4月14日,重慶市高院終審裁定稱,維持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的刑事裁定,即夏某無罪。
胡女士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申訴材料,希望重新審理此案。5月28日,她收到回復稱,她的材料已轉該法院有關部門處理。
據悉,此前“實發汽模”曾向北碚區法院申請1000萬左右國家賠償,被駁回。
律師說法
案件存在重慶市外審理的可能性,
可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刑事部副主任馮志遠律師介紹稱,如果自訴人“實發汽模”認為重慶市轄區所有法院對該案審理明顯存在不客觀、不公正情況,可以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刑事申訴的同時,要求將該案指定到重慶市之外的其他省市法院審理,以保障該案的公平公正,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曾經適用過的異地審查制度,既可以避免原審法院對該案形成先入為主的不當觀點或結論,也有利于打消申訴人對法院審理案件是否公正的顧慮,“所以該案存在被指定到異地審查審判的可能性。”
馮志遠律師說,在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通常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自訴案件中自訴人需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但在此案中,執行員夏某扣押“實發汽模”財務資料后因保管不善導致丟失,致使該公司無法提供關鍵證據證明損失情況,從公平原則及舉證能力來看,夏某作為資料保管責任人,對資料的保管流程、丟失原因等事實更具知情和舉證能力,而該公司因資料全部丟失客觀上無法完成舉證,若仍要求其承擔全部舉證責任,不僅強人所難,而且還有違司法公平。
北京匯祥律師事務所羅燦律師亦稱,在該案財務資料處于北碚區法院控制期間丟失的特殊情形下,可考慮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由執行員夏某就其已妥善履行保管義務、無失職行為或其行為與“實發汽模”主張的損失之間無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以平衡雙方舉證能力差異,實現實質正義。
兩位律師建議稱,自訴人提起刑事申訴的同時,可進一步補充證據,包括對于案涉的財務資料知情人、經手人的證言、鑒定資料、扣押見證情況資料、債務人的詳細信息等,窮盡全部取證手段確定自己曾遭受過重大損失。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黃平 編輯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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