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縣法院在審理唐某某與陳某某離婚糾紛案件中,發現其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權未得到保障,遂依法向監護人發放了“家庭教育指導令”。
何為“家庭教育指導令”
家庭教育指導令是人民法院參與家庭教育治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環境的重要方式。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劃重點
法院出具的《家庭教育指導令》不是普通勸誡,具有法律強制效力,不履行可能會被追責。
案情
唐女士與陳先生于2005年相識后開始共同生活,并共同孕育兒子陳甲和女兒陳乙。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因陳先生、唐女士未營造良好的家庭氛圍、夫妻感情不睦,未盡到家庭教育責任,導致正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女兒陳乙輟學在家,客觀上對陳乙的身心健康發育和個人成長形成阻礙。
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渠縣法院向陳先生、唐女士送達了家庭教育指導令,要求他們在婚姻存續期間或離婚后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承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保障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加強與學校老師聯系、溝通,關注女兒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共同構建文明、和睦的家庭關系,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渠縣法院將不定期回訪,了解“家庭教育指導令”的實施情況,確保未成年人受教育權落到實處。
依法帶娃
讓愛“家”倍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學校,父母是孩子的終身教師,這個案例如同一面鏡子,照出了家庭教育中存在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了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
值此六一兒童節前夕,我們希望通過分享這個案例,能夠引起更多家庭的重視,讓家長們明白,孩子們的成長需要更多愛與責任的陪伴。
如果做不到,請注意,這些情況法院可能“介入”:
長期讓孩子獨自留家不管的“心大爸媽”
用侮辱性語言教育孩子的“狂暴父母”
阻止孩子接受義務教育的“讀書無用論”父母
擬稿:涂婷 鄧涵
編輯:楊楠茜
審核:陳潔
審定: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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