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龍陵縣人民法院鎮安法庭成功調解一起婚約財產糾紛。經法官多次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原告郭某與被告楊某于2019年自由戀愛,2024年1月舉辦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婚后雙方產生矛盾,郭某將楊某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彩禮、“三金”等共計19萬余元。
法官分別傾聽雙方訴求后,細致分析爭議焦點,并反復釋明相關法律規定。最終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一次性退還原告彩禮及“三金”折價款共計近10萬元。
法官介紹,隨著婚戀觀念的變化和彩禮習俗的延續,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持續增多,此類案件往往涉及風俗習慣、情感糾葛、家庭矛盾,當事人情緒對立,調解難度較大。法官在審理時不僅要準確把握法律規定,還要兼顧社會公序良俗,平衡雙方利益。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實施,該規定統一了裁判尺度,明確了裁判標準。該規定明確指出,“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法院應予以支持。”
因此,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中,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應當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生育情況、彩禮數額、彩禮使用等情況,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龍陵縣人民法院鎮安法庭將始終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推進多元解紛機制,持續加強宣傳引導,依法治理高額彩禮。
記者 張恒 通訊員 王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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