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名著就是能夠永遠引起人們閱讀愿望并且能夠不斷被人們解讀的作品。隨著時代的遷移,每一代人都會在新的立場、從新的角度對名著重新解讀,名著的話題是永遠也說不完的。本書就是從法律文化角度對于中國明清時期文學名著的一種解讀,并由此介紹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一些特色以及它的影響,使讀者能夠從中得到新的認識和感悟。
來源 | 節選自
《古人的天平(上卷):透過古典名著看法律文化》序言
作者 | 郭建,復旦大學法學院榮休教授
中國法律史學會常務理事
長期以來,人們在談到明清小說時,總是會舉出《水滸傳》《三國演義》《西游記》《紅樓夢》這“四大名著”。而明代小說《金瓶梅》盡管也是一部在當時以及在后代都有廣泛影響、號為“奇書”的小說,卻因為書中有一些被道學家們認為是“淫穢”的內容而不登“名著”之列。
不過從小說所描繪的社會生活場景、人物故事形象、語言文字生動程度等方面來說,《金瓶梅》恰恰是最能表現晚明社會的小說,完全應該進入中國古典小說名著之列。
中國小說史專家陳大康先生在他的《明代小說史》一書中,歸納了小說發展的五大要素:寫作者、書坊主、評論者、讀者群、朝廷文化政策。運用這個分析系統,我們可以說,以上這五大名著的形成與流行也受到這五大要素的“合力作用”。
人類是有無限想象力的物種,創作的欲望與沖動是永恒的文學發展動力。但是,作者通過對生活素材的解析與提煉而創作出來的作品,能夠得到傳播機會,并引起受眾的共鳴,為社會接受而流行,其中決定性的因素,是個人創作背后的社會環境。明清社會建立了完整嚴密的科舉考試制度,讀書人能夠通過科舉登上龍門跨入特權官僚階層的比例不過千百分之幾,科舉考試中被淘汰者能夠依靠讀書所得的知識來維持生計的途徑并不多,除做官僚的私人顧問(所謂幕友“師爺”)、私塾教師外,很難用自己讀書識字的本領去博得生活資源。創作小說,除了作者的創作沖動,也是博取生活資源的途徑之一;同時又可以實踐儒家“教化”民眾的理想,通過小說故事向讀者灌輸孝悌忠信、禮義廉恥的概念。這是明清小說創作的原動力之一。
從社會經濟角度來看,小說是一種商品,是需要出版的、供人閱讀的特殊批量性商品。作為批量性的商品,除創作者的原創外,還需要有印刷者、發行者、出售者的參與。所以書坊主的投資,是小說得以流行的重要因素。書坊主對于市場的敏感性、對于印刷發行成本的控制,是激勵小說生產、流行的重要因素。利益集團介入出版業,也是小說生產流行的重要因素。
明朝初年的嚴厲管制政策到了明中期已經逐漸松弛。長期和平局面下社會經濟的恢復與發展,形成了更多的既得利益勢力,牽制并消耗了朝廷的高壓政策。嘉靖元年(1522年)朝廷司禮監(宦官管理機構)刊刻《三國志通俗演義》。不久,統治集團中的重要人物武定侯郭勛也出資刊行《三國志通俗演義》和《水滸傳》。郭勛還為了宣傳自己祖先郭英的開國功勛,組織編寫并出版了《皇明開運英武傳》,以圖達到影響輿論從而使朝廷批準郭英“配享太廟”的目的。小說創作的禁忌由此大為放松。因此從嘉靖年間開始,小說創作走向繁榮。
小說的原創主要由讀書人的創作沖動而引發,而小說的流行與成名,則更大程度上需要另外一些讀書人的評論與推介。本書所提到的這五本名著,就是因為有大量的評論者給予好評,施以“奇書”“才子書”等贊賞之詞,并以各種點評、插話,進一步提煉小說的主題,分析小說的寫作特點,介紹閱讀時應注意的事項,解釋作者的創作意圖,如此等等,才得以廣泛流行。
作為一種商品,小說必須要有讀者市場。名著,就是有市場效應、擁有眾多讀者的作品。小說在明清時代的流行,和明清時代商業城市興起是同步的。商業城市的居民,需要依賴市場交換生活,人際交往復雜,粗通文墨者眾多,城市中有賣書、印書的書坊,又有科舉考試的應考人群,小說的傳播和閱讀容易形成風氣。
明末小說爆炸性發展,而朝廷的立法有一定延遲。到了清朝,開始對小說這種文藝形式進行法律管制。康熙十六年(1677年)作為刑法基本法規的《(刑部)現行則例》規定:“凡有狂妄之徒,因事造言,捏成歌曲,沿街唱和,及以鄙俚褻嫚之詞刊刻傳播者,內外各地方官即時察拏,坐以不應重罪。若系妖言惑眾,仍照律科斷。”這里的“因事造言”,可以泛指一切根據時事改編的作品。此類作品的傳唱與刊刻都被禁止,若違反,則從重處以“不應得為”罪(罪人處杖八十)。顯然,這樣的罪名可以安到任何一部描寫現實社會的小說作者頭上去。
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朝廷禮部擬定了查抄銷毀“淫詞小說”的條例,經皇帝批準頒行。該條例如下:
凡坊肆市賣一應淫詞小說,在內交與八旗都統、都察院、順天府,在外交督撫等,轉行所屬官弁嚴禁,務搜板書,盡行銷毀。有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賣者,杖一百,徒三年。買看者,杖一百。該管官弁,不行査出者,交與該部,按次數分別議處,仍不許借端出首訛詐。
這條法律并不對所謂的“淫詞小說”進行定義,卻要求對市場進行搜檢“嚴禁”,連圖書帶印版,全部燒毀。寫作、刻印“淫詞小說”的,如果是官員,予以革職處分;如果是普通的軍人、百姓,就要處以杖一百、流三千里。販賣“淫詞小說”的,處以杖一百、徒三年。購買并閱讀“淫詞小說”的,也要處以杖一百。晚清曾任刑部尚書的律學家薛允升批評說,“淫詞小說”只不過是一種“不應得為”(處刑笞四十到杖八十)的罪名而已,判處最高等級流刑的流三千里、最高等級徒刑的徒三年,似乎實在是有點太重了。而且犯罪的官員不過是革職處分,而百姓卻要處流三千里,和一般的處刑原則不同。但是這樣定義模糊不清、定罪范圍寬泛、濫用重刑的條例,在頒行后一直沒有修改,沿用到清末。
這種直接體現朝廷文化政策、“輿論導向”的法令,自然會對小說的創作與傳播產生直接的影響。而人們通常的法律觀念,以及人們對于法律的知識程度與熟悉水平,也影響著作者的創作與讀者的閱讀。在小說的情節描寫中,不僅可以領略到作者本人的法律觀念,也可以發現社會普遍的法律觀念,發現國家法律與民間實際生活習慣之間的互動。而小說之類的文學作品尤其是名著的法律觀念,又在與后世一代又一代的讀者互動中,影響著他們的價值取向及行為準則。如果本書的讀者在欣賞這五大名著的時候,能夠體會到故事情節后面的法律文化背景,那就更是“開卷有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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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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