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向老師舉報同學
帶了電子設備
并從同學書包里翻出平板電腦
交給老師
對此,老師獎勵了他一瓶牛奶
隨后這名學生被舉報對象打傷
經(jīng)鑒定,被打同學構成輕傷二級,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法院該如何判案?5月28日,湖南高院通報了這起案例。
學生舉報引發(fā)矛盾被打傷
宋可所在的中學嚴禁學生攜帶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設備來校,并鼓勵學生舉報違規(guī)情況。
宋可發(fā)現(xiàn)同班同學周勁玩手機,趁他不在教室時進行舉報,并從其書包里搜出平板電腦交給老師,老師為此獎勵了宋可一瓶牛奶。周勁回到教室后發(fā)現(xiàn)平板電腦和手機都不見了,一旁的宋可承認是自己向老師進行了舉報。周勁勃然大怒,將宋可的頭、手等部位打傷。
經(jīng)鑒定,宋可為輕傷二級。因周勁在案發(fā)時是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未追究周勁的刑事責任。
法院判決學校承擔30%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周勁因宋可擅自將自己的平板電腦交給老師將宋可打傷,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宋可此舉雖是為了遵守學校規(guī)定,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電腦的行為亦有不妥,據(jù)此可依法減輕周勁的民事責任。
學校老師在明知宋可拿走周勁平板電腦上交的情況下,未指出宋可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為不當,也未及時與周勁進行有效溝通。且學校鼓勵學生之間互相檢舉的做法也會引發(fā)學生間矛盾,因此,學校也應對宋可的損害結果承擔一定過錯責任。
法院依法認定由打人者周勁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宋可自行承擔20%的責任。
法官說法:鼓勵檢舉對青少年人格發(fā)展不利
“涉案學校為落實禁止攜帶電子產(chǎn)品的校規(guī),通過物質(zhì)獎勵鼓勵學生相互監(jiān)督舉報,其初衷在于維護教學秩序,但客觀上形成了以舉報代管理的治理效果。”湖南高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唐艷說,根據(jù)《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一個缺乏邊界、鼓勵檢舉的環(huán)境,將導致同學之間相互防備、猜忌,甚至引發(fā)肢體沖突,對青少年人格發(fā)展造成不利影響。
要說明的是,法院的民事判決絕對不是在“鼓勵”未成年人之間的毆斗行為,而是在糾正學校的不適當教育。法院這一判決,對引導未成年人培養(yǎng)正確的世界觀、法治觀的作用,可能遠大于賠償?shù)呢熑蝿澐帧?/p>
話里話外 | 當孩子被教會『揭發(fā)』,他們失去的遠不止是友情
這起案件揭示了校園管理中的深層次問題。學校鼓勵舉報的做法,表面上維護了秩序,實則制造了同學間的對立情緒。
事實上,“告密”在絕大多數(shù)語境中帶有明顯的貶義色彩。它往往被視為出賣朋友、破壞信任的行為。尤其在青少年群體中,友情、認同感、自我價值是人格發(fā)展的關鍵部分。當一個孩子為了獲得獎勵或表揚去揭發(fā)同伴,他的行為雖可能出于“好意”或“遵守紀律”,但也容易被同齡人視作“背叛”。
回到此案例中,舉報者顯然越界逾規(guī)了。宋可擅自翻動他人物品已侵犯隱私權;周勁的暴力反應更是將矛盾激化。法院判決中三方分責的認定具有警示意義:學校30%的責任占比直指教育者管理方式的失當——用簡單檢舉代替人文關懷,用粗暴禁令替代理性引導。
更值得警惕的是,當學校對“檢舉”行為給予鼓勵而不設限時,會給學生傳遞一種危險的信號:規(guī)則高于一切,隱私、尊嚴都可以被犧牲。無形中強化了“誰揭發(fā),誰受益”的短視觀念。這種思維模式若持續(xù)發(fā)展,可能導致學生在成長過程中形成極端、冷漠甚至自私的處世態(tài)度。
青少年時期,是人格塑形的關鍵階段。如果在這個階段,孩子們學到的是“告密有獎”“只看規(guī)則不講情理”,那么未來他們進入社會后,恐怕更難建立真正健康的社會關系。真正的教育,是在規(guī)則與情感之間尋找平衡,既不縱容違規(guī),也不該鼓勵冷酷無情的“揭發(fā)文化”。
(文中人物為化名)
對此,你怎么看?
來源:話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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