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每次勞動仲裁都會支持勞動者,據媒體報道,湖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湯某某因嚴重違反公司考勤制度被解除勞動合同一案,經勞動仲裁和法院審理,最終判決公司解除行為合法有效。
據悉,湯某某于2018年7月入職該公司,在入職培訓時已簽收確認《考勤管理制度》。該制度明確規定,員工"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6次,或一年累計超過15次"即構成嚴重違紀。然而,湯某某在2022年累計遲到達29次,2023年截至10月又累計遲到19次,公司據此解除其勞動合同。
湯某某在仲裁和訴訟中提出抗辯,認為制度中"每月前3次30分鐘內遲到免于罰款"的規定,意味著這3次遲到不應計入累計次數。但法院審理認為,該條款僅免除經濟處罰,并不改變遲到行為的違紀性質。
法院指出,"免罰款"與"不計違紀"是兩個獨立的法律概念,公司制度中關于累計遲到次數的規定具有明確性和合理性。
法院判決強調,對于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規章制度,應當依據文義進行客觀解釋。員工不能通過對條款的片面理解來規避違紀責任。同時,該案也提示用人單位要在制度制定時確保條款表述的嚴謹性,避免產生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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