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欠款,成了繼拿訂單、找融資之后又一個讓企業家、創業者頭疼不已的老大難。
被政府機關/巨無霸國央企拖欠款項,怎么要?這幾乎是每個企業家、創業者必須面對和回答的問題。
討要欠款屢屢遭遇拖字訣,回回碰上軟釘子。「審計沒結束」「流程沒走完」「等領導簽字」這類車轱轆話聽了無數遍。
更有西南某省企業家向政府機關討債時慘遭刑事拘留,罪名是「尋釁滋事」,讓人欲哭無淚。
今年的兒童節不僅屬于小朋友,也屬于苦于向政府機關/巨無霸國央企討要欠款的企業家、創業者。
6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堪稱「中小企業催款維權指南」。這部法規究竟藏著哪些「硬核保護」措施?企業家、創業者如何用它守護自己的「現金流生命線」?
一、這三類「甲方」必須守約
《條例》明確劍指拖欠中小企業款項三類常見主體:
各級政府或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公立學校等)、大型國有企業(或國資控股、參股的甲方)
以后不管是和政府機關合作,還是給巨無霸國央企供貨,對方都得按合同來,再也不能用「我們是國企,流程慢」「先審計再說」這樣的理由拖延付款。
二、六大「禁止條款」,堵死欠款套路
那些年被甲方「坑」過的陰招、損招,《條例》統統明令禁止:
1、付款期限有死線,最多 60 天
機關、事業單位:交貨后30 天內必須付款,合同約定最多延長到60 天;
大型企業:交貨后60 天內必須付款,禁止以「等第三方付款」「按比例分期」為由拖延。
2、不得以「非現金支付」變相延長賬期
甲方說「用商業匯票 / 電子憑證付款」?
《條例》規定:不得強制接受非現金支付,即使約定了,也不能變相延長付款期限(比如匯票到期日設置為 180 天后)。
3、審計不能隨便當「擋箭牌」
巨無霸國央企、政府機關常以「審計完再說」拖延款項。
如今《條例》明確:只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才能以審計結果為依據,否則一律按合同來。
4、保證金不能亂收,現金不是唯一選擇
除了法定的投標、履約等 4 類保證金,其他保證金均屬違法。而且中小企業可以銀行保函代替現金保證金,甲方必須接受。
5、部分爭議不影響付款,無爭議部分必須先結
合同履行中出現小糾紛?甲方不能以「整體有爭議」為由拖欠全部貨款,無爭議部分必須按時支付。
6、欠款要付「高額利息」,信用記錄會留污點
逾期利息的計算:合同里寫了,按合同來(但不得低于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沒寫,按每日萬分之五(相當于年息 18.25%)計算。
同時,拖欠行為會被記入信用檔案,機關、事業單位可能被限制經費,企業可能影響融資、招投標。
三、「3步討債法」實操指南
1、事前防范:合同里藏著「保命符」
簽合同時主動告知對方自己是中小企業(關乎權益適用),明確約定付款期限(≤60 天)、驗收期限、逾期利息標準,拒絕「以審計結果為結算依據」「第三方付款作為前提」等條款。
2、事中催款:留好證據,合理施壓
交貨、驗收時保留書面憑證(簽字蓋章的驗收單、對賬單),催款時通過郵件、書面函件,注明「依照《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條,貴司應于……日前支付……款項」;
對國企、政府項目,可引用《條例》第 18 條:「機關、事業單位需公開逾期付款信息」,暗示對方「不付款就曝光」。
3、終極維權:多渠道投訴+法律手段
可通過「國家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投訴平臺」在線舉報,受理后 10 個工作日內轉交處理,最長 90 天出結果。若投訴屬實,對方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單,影響政府采購、融資等;
也可憑合同、催款記錄等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
現金流是企業的血液,尤其是中小企,一次長期拖欠可能導致資金鏈徹底斷裂。
《條例》的出臺是貫徹《民營經濟促進法》的配套措施,不僅賦予中小企業豐富的「催款工具」,更吹響了重塑商業信用的號角。
于對機關、事業單位,「政府項目」不是拖欠借口;于大型企業,不能仗勢欺人;于對中小企業,自身合法權益必須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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