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礙非免罪金牌,司法公正須守護無辜。
成都女孩家門口被殺案,牽動著無數人心,受害者母親悲痛欲絕的畫面,讓人動容,白發人送黑發人,27載心血化為烏有。此案的核心爭議點——犯罪嫌疑人以“精神障礙”為由尋求免責,引發了社會對司法公正與精神障礙者責任邊界的深切憂慮。
必須明確,精神障礙鑒定絕不應成為違法犯罪的“免死金牌”。精神障礙者傷害他人,尤其是針對性地選擇弱小目標,我們觀察到,許多發病者會規避明顯強于自己的對象,這說明他們對行為后果存在一定的評估能力。若事后鑒定成為普遍免責依據,極易被別有用心者利用,成為預謀犯罪的護身符。
將精神障礙免責與醉酒、吸毒后犯罪擔責進行對比,更凸顯邏輯矛盾。后兩者同樣處于非完全清醒狀態,卻需承擔法律責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命權同樣珍貴,不能因一方被貼上“精神障礙”標簽,就使無辜受害者的生命價值被貶低,令其家屬求告無門。
具體到本案,疑點重重:
1. **行為預謀性:** 兇手存在尾隨等準備行為,目標明確指向受害者,而非無差別攻擊。
2. **作案后邏輯清晰:** 其在筆錄中竟能引用法律條文(“哪條法律規定不能敲門”)并詭辯“正當防衛”(持刀入室),思維連貫,辯稱合理,嚴重削弱其“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說服力。
3. **鑒定時機與真實性存疑:** 案發后突擊進行鑒定,且缺乏長期、可靠的就診和治療記錄作為支撐。精神類診斷(如抑郁癥)本身易受情境和主觀答題影響,其作為唯一免責依據的可靠性備受質疑。
**結論與呼吁:**
法律的核心是維護公平正義。對于精神障礙者犯罪,應嚴格審查其行為時的辨認和控制能力。當證據(如明確的作案目標、清晰的邏輯辯解)顯示其具備或部分具備該能力時,必須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對于本案中展現明顯目的性、預謀性和邏輯性的嫌疑人,更應排除“免責”可能,依法嚴懲。唯有如此,方能告慰逝者,撫慰生者,捍衛法律尊嚴,杜絕“精神障礙”成為戕害無辜的漏洞。司法不應讓守法者絕望,讓行兇者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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