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人社部發﹝2022﹞9號)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之后的第雙倍工資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安徽高院審判委員會民事執行專業委員會于2015年1月19日討論通過,于2015年1月20日下發施行。)
2、勞動者主張下列情形的雙倍工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該補簽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勞動者主張補簽之日前勞動合同期內的雙倍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后,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定續延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主張法定續延期間內的雙倍工資;
(三)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被原用人單位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與新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在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間內,勞動者主張在新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雙倍工資。
三、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規范指引》(合中法辦〔2018〕81號)
3、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但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4、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勞動合同到期未續訂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的雙倍工資,但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5、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至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但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不屬于勞動報酬,應當受仲裁時效約束,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計算仲裁時效)。
7、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四、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號)
8、〔未簽書面合同的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因用人單位原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9、〔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因己方原因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10、〔合同到期未續訂但繼續工作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應予支持。雙倍工資的支付期限為勞動合同期滿一個月的次日至雙方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本條及第12條規定的雙倍工資的性質不屬于勞動報酬,應當將其作為一個整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仲裁時效。
11、〔用人單位違法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至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本條規定的雙倍工資性質不屬于勞動報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按月計算仲裁時效。
五、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實施細則》(津人社規字〔2023〕7號)
1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日折算。雙倍工資基數應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應得工資計算,但不包括以下兩項:
(一)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報酬,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務提成等;
(二)未確定支付周期的工資報酬,如一次性獎金、特殊情況下支付的津貼、補貼等。
13、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六、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疑難問題的解答(勞動糾紛部分)》(2014年4月3日)
14、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如何確定?
答: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1990年第1號令)第四條的規定,工資總額由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因此,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不能以單純的“固定發放”項目為依據,而應根據勞動者從用人單位所領取報酬中屬上述六個組成部分的項目確定。
15、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期限如何計算?
答: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該法第十四條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一年后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期限應從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之日起至一年期滿,即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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