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工作沒有底薪,可以構成勞動關系嗎?
「法律解答」
沒有底薪是工資的發放形式,是考量雙方是否勞動關系的要素之一。
若存在長期、穩定的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的事實,雙方仍可以建立勞動關系。關于這一點著曾在《》一文中予以提及,兩者有共同之處:勞動關系的單一要素發生變化,并不會影響勞動關系的認定。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倘若雙方構成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采用沒有底薪的方式可能會存在個別月份工資發放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此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補足,用人單位以行業特性、勞動合同有約定為由進行抗辯,通常不予支持。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第五條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徐某與A公司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顯示徐某從事全日制工作;根據庭審證據顯示,徐某除了外出跑業務,其余時間都在公司正常上班。因此,徐某的工資發放模式應適用最低工資標準。從《最低工資規定》的立法精神以及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和調整的參考依據來看,法律是為了確保勞動者在法定或合法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獲得的勞動報酬,足以支持其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因此,應確保徐某每月的工資都不低于月最低工資標準。
參考案例:中國勞動保障報,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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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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