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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繼承人離世后,一套傾注家庭共同財產投入的回遷安置房屋引發繼承糾紛。被繼承人配偶主張獨立行使繼承權,而其子女則依據法定繼承規則,要求依法分割遺產份額。本案核心爭議焦點在于涉案房產權屬認定、繼承份額劃分及法律適用問題。在家庭倫理與法律規范的交織中,司法裁判將如何通過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實現公平正義的價值衡平?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財產背景
親屬關系: 陳志強與林秀蘭是夫妻,二人育有三個子女,分別是長女陳淑珍、次女陳淑華、兒子陳俊杰 。陳志強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因病離世,其父母早在此前已相繼去世。
爭議財產: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順義區),源于 2009 年家庭宅院的拆遷安置。2020 年 4 月 24 日,陳志強與林秀蘭共同出資購買該回遷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陳志強去世時未立遺囑,房屋繼承問題一直懸而未決。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林秀蘭):
請求法院判令一號房屋由自己單獨繼承;
要求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 。理由是一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丈夫陳志強去世且無遺囑,自己應擁有全部份額,以維護家庭和睦 。
被告抗辯(陳淑珍、陳淑華、陳俊杰):
明確一號房屋屬于父母夫妻共同財產,陳志強去世后,其法定繼承人包括母親林秀蘭和三兄妹共四人,不同意由母親一人繼承,要求依法分割。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產來源證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書》顯示,被拆遷人為陳志強,家庭人口包含陳志強與林秀蘭二人;北京市增值稅普通發票注明,一號房屋購買方為陳志強、林秀蘭,證明該房屋由夫妻共同出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繼承關系證據:親屬關系證明、村委會證明、派出所證明信等材料,證實陳志強與林秀蘭的夫妻關系,以及三兄妹的子女身份;陳志強父母的死亡證明,明確其法定繼承人范圍。
遺囑情況:原被告均認可,陳志強去世時未留下任何遺囑,房屋繼承需依據法定繼承規則處理 。
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財產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特殊約定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一號房屋由陳志強與林秀蘭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拆遷安置購買,且無證據表明存在財產歸屬約定,因此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法定繼承規則適用
陳志強去世時未立遺囑,其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明確,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陳志強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妻子林秀蘭和三個子女。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先將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為被繼承人遺產。即一號房屋中,林秀蘭先擁有 50% 份額,陳志強的 50% 份額由林秀蘭和三子女共同繼承,每人分得 12.5%(50%÷4)。最終,林秀蘭享有份額為 50% + 12.5% = 62.5%(八分之五),三子女各享有 12.5%(八分之一)。
(三)舉證責任的影響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需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林秀蘭主張獨自繼承,但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依據,因此需承擔不利后果。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一號房屋由林秀蘭繼承享有八分之五的產權份額,陳淑珍、陳淑華、陳俊杰各繼承享有八分之一的產權份額 。這一判決既遵循了法律規定,又兼顧了各方的合法權益。
案件啟示
(一)提前規劃財產分配至關重要
通過訂立遺囑,可以清晰明確財產歸屬,避免家庭糾紛。建議采用公證遺囑、自書遺囑等法定形式,確保遺囑效力。同時,定期更新遺囑,以適應家庭情況變化。
(二)夫妻共同財產需明晰
夫妻雙方應清楚財產的歸屬性質,對于重大財產的購置、處置,可簽訂書面協議約定份額。避免因財產權屬不清,在繼承時產生爭議。
(三)及時行使繼承權利
繼承人應及時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若對遺產分配有異議,需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提出。拖延不僅可能導致證據滅失,還可能影響自身權益的實現。
(四)親情溝通與法律意識并重
在處理家庭財產糾紛時,應優先通過協商溝通解決,保持親情和睦。若協商無果,要善于運用法律武器,合法維護自身權益,避免情緒化決策導致矛盾激化。
家庭財產糾紛往往伴隨著情感糾葛,專業的法律分析能幫助理清復雜關系。如果您正面臨類似困境,或是對財產繼承有疑問,歡迎隨時咨詢,專業律師將為您提供專屬解決方案!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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