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拼圖揭開后顯示著再審
司法實踐中,一審或二審判決中經常會有確定的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的情形。
那么,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的,能否申請再審?
我們來看最高院兩則案例:
案例一《鄧明輝、曾靖沅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再審案》
裁判要旨:原審法院認定事實與當事人合同約定不符,應予再審。
最高院認為,
攀商行涼山分行作為甲方分別與作為乙方的鄧明輝、曾靖沅、天美公司、琦洋公司、鐘雪、楊天昌簽訂了內容基本相同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從合同第二條第2.1款、第四條第4.1款的約定看,鄧明輝、曾靖沅等擔保人系為捷龍公司與攀商行涼山分行基于《授信合同》而訂立的一系列借款合同在授信期限內實際形成的債務的最高余額(含貸款及風險敞口)2300萬元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擔保的范圍為本金、利息(包括復利及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等。
上述約定系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和擔保法第十六條關于“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規定。
二審判決認定“2300萬元的最高額擔保限額應只針對本金而言”,與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不符,應予糾正。
案例二 《新疆盛達永興股權投資合伙企業、北京盛達瑞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合伙協議糾紛民事再審案》
裁判要旨:原審法院認定事實與當事人協議約定不符,認定事實不全面,適用法律錯誤,應予再審。
最高院認為,
關于盛達公司的責任。五方協議書未約定盛達公司向北大荒公司支付退伙財產及投資收益的義務。同時,永興合伙2014年4月29日合伙協議明確約定普通合伙人不承擔返還任何合伙人出資的義務,不對有限合伙人的投資收益保底。因此,本案北大荒公司對盛達公司的訴訟請求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原審以普通合伙人應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為由判令盛達公司支付北大荒公司退伙金額,顯悖上述協議的明確約定,顯悖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審判原則,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事實不全面、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永興合伙和盛達公司的再審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根據以上案例可知,如果法院因對合同的解讀與當事人約定不符,認定事實錯誤,即屬于“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的約定”的情形,當事人可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申請再審。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法律相關背景中的手機展示著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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