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羈押必要性審查是一項重要的制度,其核心在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批捕后的羈押狀態進行動態審視,判斷是否仍有繼續羈押的必要。簡單說,就是把人批捕關起來以后,過段時間再回頭看看:這人還需要繼續關著嗎?能不能放出來?而啟動這一程序的前提,是案件的情況較批捕時相比發生了變化。對于家屬和律師而言,關鍵在于通過協作創造條件,促使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啟動并實現取保目標,其中審查起訴階段是創造條件的黃金時期,因為這時候律師能看全案卷材料了,更容易找到變化點。
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介入后,首要工作就是進行全面閱卷,通過梳理案卷材料,精準把握案件證據鏈的強弱環節。比如說如果發現關鍵證據缺失,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撐有罪認定,律師就可以以此論證當事人可能不構成犯罪,律師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現有證據明顯不足,不符合繼續羈押條件的法律意見,促使檢察機關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并最終變更強制措施。在我們代理的案件中,通過閱卷發現指控證據存在重大漏洞,經與檢察官充分溝通后,當事人得以取保。
被害人和解在審查起訴階段往往更具有可操作性。許多被害人在批捕前可能因情緒激動或想要高價賠償而拒絕溝通,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隨著案件進程的推進,態度就可能趨于緩和。此時,律師就可以結合閱卷掌握的案件細節與家屬配合,與被害人展開協商。我們代理的故意傷害案,被害人在批捕后態度松動,通過指出其在沖突中的責任,促成雙方達成和解,為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奠定基礎。
其次新證據的挖掘與提交也是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關鍵手段。律師通過會見當事人,結閱卷得到的信息,引導當事人回憶并提供關鍵線索。比如在一些常見的詐騙案中,一個普通的借貸關系,當事人在律師閱卷后提出手機中存有能證明借貸關系的聊天記錄,律師和家屬查找后獲取該證據,律師就可以以此證明當事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成功證明批捕時的證據已發生根本變化,最終推動審查程序啟動并實現取保。
鑒定意見的專業性漏洞也常成為突破點。部分鑒定因程序不規范或方法不科學存在缺陷。我們以司法會計鑒定為例,許多辦案機關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被直接作為定罪數額的情況,律師也可以從鑒定機構資質、數據來源準確性等方面發現問題。例如在集資詐騙案中,律師指出司法會計鑒定沒有區分合法收入與涉案資金,該鑒定意見的瑕疵直接改變了批捕時的事實認定,成為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關鍵理由。
如果案件以上的條件都無法滿足,我們也可以借助程序性規定爭取機會。2022年2月18日最高檢相關文件明確,對于兩次退補后的案件,辦案機關必須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于一審超6個月、二審超4個月未宣判的案件,也可依此要求審查。盡管此類情形下的成功率相對較低,但在案件長期拖延或證據僵局中,也是一種合法合規的嘗試路徑。曾有當事人因一審超期未宣判,家屬依據該規定申請審查,最終促成辦案機關重新評估羈押必要性并變更強制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制度設計初衷,都是為了實現對當事人權利的保障。無論是通過證據論證、和解,還是借助程序規則,其核心均在于證明批捕后的案件情況已發生實質性變化,繼續羈押不再必要。只要抓住這個核心,就能夠離取保更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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