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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水縣人民法院發布2024年度服務保障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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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服務保障營商環境

典型案例

一、浦某訴魯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二、王某訴孔某合同糾紛案

三、邢某某、寇某、張某某犯職務侵占罪案

四、林某某銷售偽劣產品案

五、重慶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訴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六、四川某科技公司訴林某、第三人四川某置業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七、某公司訴某醫院合同糾紛案

八、鄰水縣石滓鎮某村2組訴北京某種植公司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案

九、某單向器公司與某科技公司執行異議案

十、某銀行申請執行某酒店借款合同糾紛案

十一、廖某某等4人申請執行四川某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系列案

十二、鄰水縣某煤礦破產清算案

案例一

整治網絡侵權亂象,構筑清朗網絡空間

——浦某訴魯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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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浦某和被告魯某濤于2024年5月20日通過“e簽寶”平臺簽訂了《虛擬游戲賬號買賣交易合同》,合同約定被告魯某將自己合法持有王者榮耀賬號“清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轉讓給原告蒲某,轉讓價格為7200元,被告魯某簽訂此合同后,如有違約、故意將此賬號收回,原告蒲某將保留法律手段追溯權力,或者庭外解決,由被告魯某賠償原告蒲某人民幣10000元,作為庭外調解之費用。同日,原告蒲某向被告支付了轉讓費7200元。后被告魯某借口刪好友登錄游戲賬號并通過實名制修改賬號密碼,原告蒲某無法再登錄該賬號。

【裁判結果】

原、被告之間達成的《虛擬游戲賬號買賣交易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原告蒲某按約支付了全部款,被告魯某理應按約交付游戲賬號,而被告魯某在原告蒲某使用游戲賬號過程中,通過實名認證修改賬號密碼造成原告無法繼續控制、使用該賬號,構成根本性違約。原告訴求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應理解為包含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原、被告簽訂的《虛擬游戲賬號買賣交易合同》應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理應退回原告支付的游戲賬號合同價款7200元。關于違約金,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鄰水縣人民法院予以調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本案違約事實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鄰水縣人民法院確定從違約之日起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逾期付款損失,并在該計算標準基礎上再加算30%,即以7200元為基數,從2024年5月21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95倍計算至實際款清之日止。

【典型意義】

網絡虛擬財產是一種能夠用現有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的數字化新型財產,屬于無形財產,具有價值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7條雖明文規定保護網絡虛擬財產,但網絡虛擬財產的交易、分割等方式紛繁復雜,司法審判必須穿透新型交易模式、明辨法律關系才能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本案系游戲賬號買賣合同糾紛的典型案例,以案釋法進一步明確虛擬財產同樣具有財產屬性,受法律保護,有益于打擊侵犯虛擬財產的行為,進一步推動虛擬財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案例二

打擊網絡刷單炒信,維護網絡公平秩序

——王某訴孔某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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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系在拼多多平臺注冊的經營者。孔某與王某相識后,孔某稱其可以組織相關人員在王某所經營的店鋪上購買商品,以提高店鋪經營分值。王某與孔某協商后,同意進行合作,即由王某預先向孔某支付相應訂單的傭金及貨款,孔某組織人員在店鋪購買商品后進行全額退款,以提高王某店鋪商品的銷售數量,孔某根據相應訂單數量收取傭金。協議達成后,王某于2024年5月6日至5月12日期間,通過支付寶向孔某支付17345.15元的傭金及貨款,孔某通過組織人員在王某所經營的店鋪購買商品后,進行退款操作。后經雙方結算,孔某共組織人員購買商品、退款304單,退款金額為15537.15元,孔某應領取傭金1460元,快遞運費584元,拼多多平臺技術服務費373.76元。后因孔某未向王某返還貨款,王某遂要求孔某返還貨款及傭金17345.17元并賠償相關損失。

【裁判結果】

四川省鄰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為委托合同糾紛,其爭議焦點為:孔某是否應當返還王某的退款、傭金及賠償相關損失。從王某起訴以及庭審查明的事實來看,王某為提高店鋪經營分值,委托孔某組織人員進行虛假交易,從而增加其實際銷量(收入)。該虛假交易行為產生的不真實銷量、信譽必將誤導消費者,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悖于商業誠信精神,為我國強制法所禁止。王某、孔某的行為既損害了不特定的同行經營者的利益,又損害了潛在廣大消費者選擇的權利,雙方卻在其中得利,對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多重法益均有著明確的、現實的損害,王某、孔某之間約定的一方付錢一方“刷單”的合同行為無效。同時,基于保障大眾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立法初衷,法律不保護非法行為所生之利。原、孔某達成的“刷單”協議是以達到各自違法目的,均是明知且積極追求的,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基于該無效行為獲得所期待的合同利益及損害賠償,故王某主張孔某返還王某退款及傭金、賠償相關損失等,于法無據。遂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法律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當前,網絡購物成為人們眾多購物方式中的一種便捷方式,網絡平臺經營者利用虛假交易進行虛假宣傳的情況也較為普遍,如通過虛假交易給自己虛構成交量、交易額、用戶好評,以吸引消費者點擊、購買,不當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為滿足這一需求,還有經營者專門組織大量人員為網店提供刷單炒信服務,幫助網店進行虛假宣傳,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甚至形成黑色產業鏈。本案依法認定王某與孔某之間的虛假“刷單”行為導致誤導消費者,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悖于商業誠信精神,為我國強制法所禁止,對其違法交易行為依法不予保護,從而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以優質的服務和優異的產品取信于消費者。

案例三

審結首例涉企職務侵占罪,筑牢企業財產安全防控網——邢某某、寇某、張某某犯職務侵占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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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四川省鄰水縣高竹新區的一家企業。2023年9月至11月期間,邢某某利用擔任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廠長的便利,伙同庫管員寇某與廢品收購者張某某“合作”,私自將車間的鋁材賣出,侵占公司資金共計21萬余元。公訴機關以被告人邢某某等三人涉嫌職務侵占罪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邢某某等人利用職務之便,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出售以及伙同他人出售公司財物,均構成職務侵占罪。考慮到各被告人庭前積極將違法所得退賠受害企業,結合其認罪悔罪表現,依法當庭判決:被告人邢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寇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張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新區成立以來的首例涉企業職務侵占案,是深入川渝高竹新區巡回審理的典型涉企案件,案件由鄰水縣人民法院院長鄭紹剛擔任審判長,鄰水縣檢察院檢察長姚學文出庭支持公訴,30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工作人員及企業代表參與庭審旁聽。通過本案的判決,依法懲治了損害企業財產、危害企業經營的犯罪行為,同時也有效維護了新區營商環境,向新區企業展示了司法護航企業運轉的決心。近年來,鄰水縣人民法院不斷深化司法護企,擦亮“法潤企業”司法服務名片,設立“駐企法官聯絡站”,開辟企業維權快速解紛通道,聯合渝北區人民法院組建“高竹紅”志愿服務隊,積極開展巡回審判、送法入企活動,護航企業創新發展,為服務保障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貢獻法院力量。

案例四

嚴懲非法煙草經營,規范市場經營秩序

——林某某銷售偽劣產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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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以來,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張某某銷售的香煙為假煙的情況下,從張某某處購買15600元的假冒偽劣香煙對外銷售,非法獲利2000余元。2021年至2023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劉某某銷售的香煙為假煙的情況下,從劉某某處購買43420元的假冒偽劣香煙,其中對外銷售38860元,非法獲利13000余元。2023年9月7日,鄰水縣煙草專賣局對被告人林某某經營的副食店檢查,現場查獲32條紫云煙、14條利群香煙,經四川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檢驗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2023年9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經鄰水縣公安局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2023年9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向鄰水縣公安局退繳違法所得15000元。

【裁判結果】

鄰水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某某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法規,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銷售金額五萬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構成了銷售偽劣產品罪。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對被告人林某某已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0元,予以追繳并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

煙草利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乎國計民生。一些不法商家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殘次煙葉制造煙卷,以次充好,所含煙堿、尼古丁等遠超規定標準,更有甚者使用含有致癌物質的工業香精噴染煙絲,嚴重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損害他人商標專用權,擾亂煙草專賣市場秩序。法院在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的基礎上,問計于民,問需于民,與檢察院、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開展聯合行動,對生產、銷售假煙的犯罪分子依法嚴厲打擊,既保護了商標所有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效維護了市場秩序,又營造了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案例五

川渝兩地聯合調解,高效化解跨域糾紛

——重慶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訴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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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5月9日,重慶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某公司”)、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某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重慶某公司承接四川某公司位于廣安鄰水縣川渝工業園內新建廠房項目,合同總價85萬元,工程建設周期為60天。合同簽訂后,重慶某公司當即安排人員及材料進場施工。在工程臨近結束時,四川某公司提出因建設該廠房需要安裝“桁車”,要求在安裝“桁車”處預留一跨彩鋼瓦暫時不蓋(不進行鎖邊處理)。于是,重慶某公司便暫停該項工程的施工,待桁車安裝好之后,再進行收尾施工。2023年初,四川某公司通知重慶某公司返場施工。重慶某公司返場施工時,發現當初為安裝桁車沒有進行鎖邊處理的區域因為長期高溫暴曬、雨水侵蝕等多種自然因素的影響,部分接口地方已經變形或損壞,需要進行更換修復。經雙方協商,由四川某公司另行支付1萬元用于購買更換所需建材。重慶某公司對廠房進行收尾和修復后,對四川某公司發現的幾處漏水點及時進行了維修。重慶某公司認為其已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要求四川某公司在已支付工程款68萬元外,還需支付剩余17萬元工程款項。四川某公司提出反訴,認為重慶某公司未嚴格按照圖紙施工,致使鋼結構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導致廠房一直漏水,也未按要求進行整改,要求重慶某公司賠償鋼結構整改費用20萬元(以鑒定結果為準)及整改費用10%的違約金。

【裁判結果】

鄰水縣人民法院高竹新區法庭立案后,經過初步了解,案涉廠房正處于漏水狀態且急需維修,又因案涉企業為川渝高竹新區企業,承辦法官賡即聯系重慶市渝北區法院茨竹法庭,共同前往案涉廠房,了解企業需求。兩地法官結合本案漏水急需維修的狀態、工程質量鑒定的費用問題以及雙方長遠發展等因素,共同向兩家企業開展調解工作。經過兩地法官的釋法析理、耐心勸導,兩家企業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從四川某公司欠付重慶某公司的17萬元工程款中扣除7萬元作為四川某公司的廠房維修費,由四川某公司自行維修漏水廠房,即,四川某公司只需向重慶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0萬元,雙方因《工程承包合同》產生的工程款、違約金、維修費等一并了清。

【典型意義】

本案是首例由川渝兩地法官聯合調解的案件,對探索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經濟區與行政區分離改革,助推川渝兩地法治一體化發展進程具有標志性意義。本案事實清楚,爭議焦點明確,但若徑行作出判決,可能導致企業承擔20余萬元的工程質量鑒定費用,同時,若不妥善處理廠房漏水,將嚴重影響企業進一步生產經營。因案涉企業為川渝兩地,根據已簽訂的川渝兩地法院司法協作協議,由兩地法官聯合調解,促使雙方自愿達成一致意見,最終實現兩地企業案結事了人和。近年來,鄰水縣人民法院不斷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務實舉措,積極探索跨域司法協作新路徑、新方法,力求高效、迅速化解跨域糾紛,切實維護兩地企業合法權益,持續為新區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更多法治力量。

案例六

貫徹“綠色發展”理念,依法解決園區廠房“騰退”難題——四川某科技公司訴林某、第三人四川某置業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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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8月,重慶某科技公司與四川某置業公司簽訂《廠房買賣合同》,購買位于四川省鄰水縣高灘鎮川渝合作示范園3號創新智能產業園的廠房。后經招商引資,重慶某科技公司在川渝高竹新區簽約落戶,注冊成立四川某科技公司。2019年7月18日,四川某科技公司向林某出具押金收條,載明收到租賃廠房押金50000元。2019年8月,四川某科技公司與林某簽訂《廠房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林某承租案涉廠房,租賃期限為六年,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雙方同意采取先付后租、按月支付的方式支付租金。上述合同簽訂后,重慶某科技公司與四川某置業公司因辦理產權證書發生糾紛,經鄰水縣人民法院組織調解,雙方達成退房退款的一致意見,于2022年3月1日解除《廠房買賣合同》。因此,四川某科技公司與林某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亦無法繼續履行,雙方均同意解除租賃合同,但四川某科技公司認為租賃廠房押金應用于騰退廠房過程中拆除增設的水電等設施設備,未予返還,雙方對此爭執不下,林某未搬離廠房,亦未支付拖欠租金,四川某科技公司故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案涉廠房系川渝高竹新區規劃項目,廠房占地面積大、交通便利,但因廠房糾紛導致企業無法進一步擴大生產經營。如何平衡川渝兩地企業合法權益、為企業高質量發展提供高質量司法服務成為本案要處理的難題。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深入案涉廠房現場,核查廠房現狀及相關設備安裝情況,了解企業訴求并對當事人開展勸解和疏導,但雙方仍爭執不下。考慮到雙方因矛盾導致廠房空置數月,如久懸未決會進一步擴大損失,承辦法官在歷經三次開庭、實地勘察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確定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由被告支付原告下欠租金60800元,同時駁回了原告要求不予返還廠房租賃押金的訴訟請求。為避免執行環節可能出現的“騰退難”問題,承辦法官判后多次向林某釋法析理,督促林某主動支付租金并搬離廠房。現根據規劃案涉廠房已重新投入使用。

【典型意義】

本案是鄰水縣人民法院立足審判職能職責,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平等保護川渝兩地民營企業,促進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創新發展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川渝兩地企業,案件焦點又牽涉川渝高竹新區的廠房,糾紛久拖不決勢必給企業造成額外負擔,廠房久懸未置亦會影響新區項目引入及建設落地。承租人支付廠房租金是合同約定義務,但此外需承擔因廠房騰退產生的設施設備拆除費用,成為雙方爭執焦點。據此,承辦法官根據“綠色原則”精神,依法判決保留承租人廠房內增設的水電等設施設備,并督促承租人及時搬離廠房,不僅實現廠房內現有資源的有效利用,也避免執行程序中可能出現的廠房“騰退難”問題,平等保護了川渝兩地企業的合法權益。該案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堅定決心,體現了人民法院秉持綠色發展理念,主動對接民營企業司法需求,鼓勵交易各方平衡利益、合作共贏的司法擔當,為優化川渝兩地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案例七

依法判決返還招標保證金,平等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某公司訴某醫院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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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7月8日,某縣醫院傳染病區建設項目施工標段施工招標,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四種情況下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一是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后撤回其投標文件;二是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三是中標人非因不可抗力而放棄中標;四是投標人在投標活動中串通投標、弄虛作假。同年9月25日,某公司向廣安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轉賬80萬元,用于繳納案涉項目投標保證金。2020年9月月28日,案涉項目評標結果公布,某公司被推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在公示期及以后,某醫院及相關單位陸續收到對中標候選人的舉報和質疑材料。同年11月11日,某醫院經研究決定,取消某公司第一中標候選人資格,重新招標。某醫院將有關線索移交鄰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核查處理,鄰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向某醫院復函:僅違反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規定,不構成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某公司不予行政處罰。后某公司向某醫院申請退還投標保證金,某醫院以某公司擬任技術負責人魏某某有在建項目、公司存在被法院凍結銀行存款情形為由,認為某公司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醫院退還投標保證金80萬元及承擔逾期退還資金利息。

【裁判結果】

鄰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聯合編制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均明確規定了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兩種情形,但都沒有“投標人在投標活動中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的,不予退還保證金”的內容。同時,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頒布的第56號令中,明確要求行業標準施工招標文件應不加修改地引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投標人須知”。本案中,某醫院提供的招標公告除法定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兩種情形外,增加了如“投標人在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投標保證金也不予退還”的內容。該內容明顯加重了投標人的責任,也不符合上述法規規章的規定,且與九部委第56號令中如何引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的要求相悖。另外,雖然某公司在投標過程中,確實存在擬任技術負責人魏某某有在建項目等弄虛作假的違規行為,其行為構成締約過失,對于其他合規投標人也造成一定不利影響,某公司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該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條款實質是一種具有懲罰性質的違約條款。如果因為公司違反誠信原則的違約行為而不返還公司高達80萬元的投標保證金,在某醫院沒有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某公司將獲得大額利益,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則,故,鄰水縣人民法院酌定某醫院退還70萬元投標保證金給某公司,駁回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對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提出了高要求。構建更加公正、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環境是人民法院的責任和義務。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應有之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要防止中小微企業在交易中的弱勢地位轉化為訴訟中的不利地位。本案訴訟主體在性質上差異較大,一方具有明顯優勢地位,其在招標文件中設定除法定情形之外的內容,明顯加重了對方的責任。本案是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本案判決不僅有利于引導各類市場主體誠信參與市場交易活動,依法維護處于弱勢地位的企業合法權益,更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重要指示精神,為進一步服務中心大局提供更好司法保障的重要體現。

案例八

盤活農村閑置土地資源,優化特色產業發展環境——鄰水縣石滓鎮某村2組訴北京某種植公司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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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2月25日,鄰水縣石滓鎮(原柳塘鄉)某村2組與北京某種植公司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將村內127.42畝土地流轉出租給北京某種植公司經營果蔬種植。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北京某種植公司應從2014年起每年3月1日前,付清所租用土地當年租金,直至合同期滿。因北京某種植公司逾期未支付土地租金,鄰水縣石滓鎮某村2組催告無果后,于2023年4月13日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告知北京某種植公司應支付所欠土地租金148320.40元,并賠償違約損失。雙方因土地租金產生糾紛,2023年10月,鄰水縣石滓鎮某村2組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土地流轉合同,判令北京某種植公司支付拖欠土地租金、逾期付款違約金及土地占用費,并將租賃土地騰空后返還。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土地流轉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北京某種植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租金支付義務,其違約行為已嚴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鄰水縣石滓鎮某村2組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遂判決解除土地流轉合同,北京某種植公司向鄰水縣石滓鎮某村2組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19日的土地租金138023.8元和逾期付款違約金,以及2023年4月20日至土地返還之日的土地占用費。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鄰水縣人民法院以“臍橙產業司法服務站”為牽引,規范特色產業經營、優化特色產業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該案也被評選為四川法院2024年耕地保護典型案例。近年來,鄰水縣人民法院積極融入省、市、縣經濟發展戰略,聚焦特色產業精準發力,通過土地流轉、盤活閑置土地資源等方式,為本地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新動能。農村集體土地租賃旨在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提高農用地綜合生產能力,助力村集體經濟增收。實踐中因承包方經營管理不善,欠付土地租金產生合同糾紛,致使土地撂荒現象頻發,造成大量土地資源閑置,擾亂特色產業市場經營環境。本案依法判決解除土地流轉合同,不僅對于保護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發展和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對于規范特色產業經營、優化產業糾紛治理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案例九

刺破公司人格面紗,破解企業執行困境

——某單向器公司與某科技公司執行異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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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7日,注冊資本300萬元。投資人為丁某、王某,出資金額分別為147萬元、153萬元。后公司股東經歷數次變更。某單向器公司與某科技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依據生效法律文書,某科技公司應向某單向器公司支付貨款421037.33元及利息。某單向器公司向鄰水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某科技公司名下除一處尚不具備處理條件的土地使用權,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且投資人王某、丁某系夫妻關系。某單向器公司以投資人財務與公司財產混同為由,申請追加公司原股東丁某、王某為被執行人。

【處理結果】

經查,某單向器公司與某科技公司買賣交易期間為2013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18日,該期間某科技公司一直僅有丁某、王某兩位股東,而丁某、王某系夫妻,某科技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于丁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股權應歸雙方共同共有。某科技公司全部股權實質來源于同一財產權,并為一個所有權共同享有和支配,故,某科技公司實際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丁某在某科技公司持股期間以個人名義收取了某科技公司所有的轉讓款,存在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存在混同的情況。現申請人申請追加丁某、王某為被執行人,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本案是鄰水縣人民法院在執行階段依法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破解企業執行難困境的典型案例。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當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時,相當一部分公司因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導致執行難以成為執行常態。法院窮盡各類財產調查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務的,強制執行程序通常會走入僵局,導致債權人耗費精力和財力拿到勝訴判決,卻拿不到執行款的尷尬境地。面對這種“僵尸企業”“老賴公司”,通過變更、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成為破解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僵局的途徑之一。本案被執行人系實質意義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院堅持司法為民的執行理念,通過追加出現財產混同的原始股東為被執行人,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勝訴權益,有效破解企業執行難題。

案例十

巧用“軟查封”,高效促執行

——某銀行申請執行某酒店借款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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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年來,鄰水縣人民法院審理了多起涉某酒店、某公司、王某等借款合同糾紛系列案,并分別判決多個被告分別向原告償還借款,但履行期限屆滿后,被告均未履行生效判決中確定的支付還款的義務,某銀行等多個債權人向鄰水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處理過程】

立案后,鄰水縣人民法院賡即聯系多個被執行人開展調解工作,但雙方對于償還借款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為保障勝訴企業合法權益,鄰水縣人民法院立即采取各類執行查控措施。經查,被執行人所有銀行賬戶僅有少量余額,可供執行財產主要為一棟商業用房,也分別抵押給了多個申請執行人,且目前該商業用房由被執行人某酒店、申請執行人之一的某銀行及其他數個個體工商戶租用經營。鄰水縣人民法院遂凍結被執行人所有銀行賬戶并查封該商業用房。囿于賬戶凍結壓力,被執行人提出愿意積極配合法院以該商業樓變現的方式履行還款義務。經綜合考慮,鄰水縣人民法院決定“放水養魚”,對抵押的不動產采取“軟查封”,讓被執行人及其他房屋使用人繼續經營盈利。后經網絡司法拍賣,案涉商業樓以1500余萬元價格拍賣成交,買受人與某酒店、某銀行等房屋使用人達成繼續租賃該房屋的協議,該案得以圓滿結案。

【典型意義】

近年來,鄰水縣人民法院不斷提高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深入推動服務大局實質化走深走實。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始終秉承善意執行與文明執行的理念,堅持把執行強制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因企制宜”活用執行措施,通過“放水養魚”,以“放”促“養”模式,對抵押物采取“軟查封”,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企業權益及其他房屋使用人的負面影響。本案通過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讓買受人獲得了即時投資收益,節約了房屋使用人搬離騰退、另行尋租等商業成本,申請執行人債權也得到及時清償,真正實現案件當事人及房屋買受人“三贏”,不僅解決好群眾“急盼難愁”問題,也助力民營企業“爬坡過坎”,實現案件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為民營企業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營商環境。

案例十一

執破融合巧執行,優化營商出實效

——廖某某等4人申請執行四川某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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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廖某某等4人自2020年3月起為四川某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包的工地上供應水泥、砂、石粉、磚,但該公司一直拖欠廖某某等4人貨款。經鄰水縣人民法院調解,由四川某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廖某某等4人貨款6萬余元。調解生效后,該公司未主動履行其義務,廖某某等4人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處理過程】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鄰水縣人民法院執行法官經窮盡各類財產調查措施,均未發現被執行人四川某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也無資產用于清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考慮到四川某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狀況、生產經營狀況等問題,鄰水縣人民法院執行法官賡即聯合破產審判團隊組建執轉破聯合預審小組,經評估該企業已經符合執轉破的條件。通過執行法官向申請執行人釋法析理、耐心引導,廖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執轉破申請。執行法官隨即移送案件相關重點信息至破產審判庭進行審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收悉破產受理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后,攝于破產審判程序對企業的影響,立即組織籌款。現廖某某一案已履行完畢,被執行人與剩余三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三申請執行人自愿撤回本次執行申請,最終,該系列案圓滿執結。

【典型意義】

本案是鄰水縣人民法院創新運用執破融合機制順利執結的4件系列案件,不僅體現了鄰水縣人民法院在解決“執行難”問題上的創新運用,同時,也彰顯了執轉破制度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的應有價值。在被執行人為企業時,法院通過各類措施查明其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也無資產用于清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為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巧妙采用執破融合的執行模式,化解企業執行難題。一方面將公司移送破產審查,督促其依法及時履行債務,避免生效裁判文書淪為一紙空文。另一方面,從情、理、法角度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釋法析理,鼓勵引導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案通過積極與當事人溝通協調,在破產程序中引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不僅依法保障了廖某某等4人的勝訴權益,也體現了執破融合機制改革在規范市場主體經營發展方面的重要意義。

案例十二

優先償付民工薪資,破產清算亦有溫情

——鄰水縣某煤礦破產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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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鄰水縣某煤礦有限責任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資金鏈出現問題,導致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截至2024年4月11日,全省法院受理了以該公司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共12件,未執行完畢11件,未執行到位標的總額約為8992562.06元(不含判決主文確定的利息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根據債權人申請,鄰水縣人民法院執行局于2024年4月15日決定將本案移送破產審查。

【處理過程】

鄰水縣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團隊受理本案后,認為該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債務,經鄰水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后,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現公司已嚴重資不抵債,應當認定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符合破產清算的條件。后指定管理人清理債務人財務狀況并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經查,該公司除應收獎補資金3400455.6元之外,并無其他相關財產,同時,該公司債權還包含了149位職工的債權。承辦法官賡即組織召開第一、二次債權人會議確認債權,并通過了《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明確將149位職工債權列為第一順序優先償付,償付金額高達3031920.56元,清償率為100%。鄰水縣人民法院認為,該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債務,經鄰水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后,仍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公司已嚴重資不抵債,應當認定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符合破產清算的條件,故于2024年12月30日宣告破產。

【典型意義】

破產清算是加快推動市場出清的重要法律途徑,也是保護困境企業職工的重要方式。本案是通過“執破融合”機制成功化解執行積案、有效實現職工債權的破產典型案例。本案所涉職工債權系公司欠付的開采、生產、銷售人工工資,法院通過發揮破產程序的優勢,充分調查職工債權,并將該部分債權列為第一順序優先償付,最大限度的保障職工權益。最終,所涉149名職工債權得到高效全額兌現,切實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現破產不“破”職工權益,不“破”社會秩序。本案的處理不僅有效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達到“根治欠薪”的目的,亦體現了“司法為民”的工作理念,樹立了法院公正司法、能動司法的良好形象,為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供稿:審管辦、執行局、刑庭、民一庭、民二庭、川渝高竹新區法庭、石永法庭、興仁法庭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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