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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向債務人出借人民幣 1300 萬元后,債務人不幸離世。債權人隨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配偶及繼承人承擔債務清償責任。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方均對債務承擔提出異議。在此背景下,司法機關將如何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認定債務性質及責任承擔主體?相關法律適用規則又蘊含哪些核心要點?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借款背景
借貸雙方: 李華與張濤是多年好友,2018 年 9 月至 2021 年間,張濤以買房資金周轉為由,陸續向李華借款。經多次本息結算,2021 年 8 月 2 日,張濤出具 1300 萬元借條,并以一號房屋(北京市朝陽區 XXX)作為抵押 。
家庭關系:張濤與妻子陳梅于 2003 年 10 月 1 日結婚,育有兒子張陽;張濤父母為張志遠和楊芳。2021 年 9 月 30日,張濤與陳梅離婚,同年 12 月 21 日,張濤因病去世。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李華):
要求陳梅償還 1300萬元夫妻共同債務及利息;
陳梅、張陽、張志遠、楊芳在繼承張濤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四被告承擔保全費、訴訟費 。
理由:借款發生在張濤與陳梅婚姻存續期間,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繼承人需在遺產價值內清償債務。
被告抗辯:
陳梅、張陽:對借款毫不知情,陳梅稱婚后長期與張濤分居,家庭經濟由張濤掌管,自己未從借款中獲益,且已放棄繼承張濤遺產,不應擔責。
張志遠、楊芳:已書面放棄繼承,張濤無實際可繼承遺產,拒絕承擔債務。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借款憑證:借條顯示1300 萬元借款以一號房屋作抵押,但見證人簽字存疑;銀行轉賬記錄證實實際出借本金為 907 萬元,其余 393 萬元為利息計入本金 。
財產狀況:張濤名下有一號房屋、一輛小型客車,以及幾個銀行賬戶少量余額;離婚協議約定部分房產歸陳梅,但一號房屋仍登記在張濤名下。
放棄繼承聲明:陳梅、張陽、張志遠、楊芳均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張濤遺產。
案件分析
(一)借款本金與利息認定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以實際出借金額認定為本金。因此,法院認定本案借款本金為 907 萬元,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
(二)夫妻共同債務判定
依據《民法典》第1064 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原則上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本案中,李華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張濤的借款用于其與陳梅的共同生活或經營,且陳梅提供了長期分居、經濟獨立等證據,因此法院認定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三)遺產繼承與債務清償
放棄繼承的效力:張志遠、楊芳、陳梅、張陽依法放棄繼承張濤遺產,在未違反法定義務的情況下,對張濤的債務可不承擔清償責任。
遺產范圍界定:雖然離婚協議對部分財產進行了分配,但尚未完成過戶登記的一號房屋、車輛及銀行賬戶余額,仍屬于張濤的遺產,需用于清償其債務。
遺產管理人職責:當所有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時,根據法律規定,可由債權人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由于陳梅和張陽實際居住在張濤名下的房屋中,屬于遺產實際控制人,有義務配合債權人處理遺產。
裁判結果
李華在張濤遺產范圍內享有 907 萬元債權及對應利息;
陳梅、張陽對李華處分張濤遺產有協助義務;
駁回李華其他訴訟請求 。
案件啟示
(一)借貸過程要留痕
出借大額款項時,一定要明確資金用途,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留存憑證,并盡量讓借款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避免后續債務性質認定不清。
(二)夫妻債務認定有標準
配偶無需為另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個人債務 “背鍋”,但債權人如果能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等,配偶仍需擔責。夫妻之間也可通過書面協議約定財產和債務歸屬。
(三)遺產放棄有限制
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但不能借此逃避法定義務。已分配但未完成權屬變更的財產,仍可能被納入遺產范圍用于償債。
(四)重視遺產管理
當繼承人放棄繼承時,債權人應及時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確保自身債權得到清償。而遺產實際控制人,也應依法履行協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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