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原、被告系父子關系,被告系原告父親。被告與原告母親在婚姻存續期間,被告作為買受人于2009年12月8日購得位于煙臺龍口市某小區商品房一套,房屋總價值為199 731元,繳納首付款40 731元,余款159 000元由銀行貸款。
2014年9月11日,被告與原告母親在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位于煙臺龍口市某小區商品房一套,歸其婚生子即本案原告所有,該房屋剩余貸款由被告負責償還。因房屋有貸款,一直未予辦理過戶登記。2020年6月3日至2024年9月13日,被告因患多種疾病多次住院治療。2022年7月份,被告將案涉房屋以98 000元的價格出賣給案外人王某。現原告主張因被告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將案涉房屋出售,要求返還售房款98 000元。
被告辯稱,一、案涉房產的贈與合同未成立,原告無權就該房產主張經濟損失。被告與原告母親對于案涉房產的處置實際上是對原告的贈與。贈與合同成立需要受贈人表示接受,但直至案涉房產出售受贈人均未明確表示接受該贈與,故贈與合同未成立,被告作為房產所有權人有權出售案涉房產,原告無權主張經濟損失。二、即便贈與合同成立,出售案涉房產原告明知且同意,未侵犯其財產權益。2021年被告罹患癌癥,2022年原告得知被告籌集治療費用,主動提出將案涉房產出售,以支持被告繼續治療。三、即便贈與合同成立,未經變更登記,原告不享有物權,未經確權無權直接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離婚調解書并未改變原有物權關系,不直接產生案涉房產歸原告所有的法律效果。四、即便贈與合同成立,原告授意被告出售案涉房產以治病,系對其贍養義務與扶助義務的實際履行,并未對其造成經濟損失。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請求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一方不履行前款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請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子女可以就本條第一款中的相關財產直接主張權利,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子女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該方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與原告母親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案涉房屋贈與原告,因房屋存在貸款而未辦理過戶登記。被告未征得原告母親的同意而擅自出售房屋,屬于單方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母親可作為訴訟主體要求被告承擔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本案中,被告與原告母親并未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其子即本案原告可以就案涉房屋直接主張權利,亦無相關法律規定,因此原告作為受益第三人,無權就案涉房屋財產損害賠償提起訴訟,即原告在本案中不具備主體資格,故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原告不服本裁定,提起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官說法
夫妻在離婚協議中作出的將夫妻共有房屋贈與子女的意思表示,屬于雙方在解除婚姻身份關系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養問題一攬子進行安排處理的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婚姻關系解除后,一方反悔主張撤銷該贈與的,不予支持。
子女作為受益第三人,在離婚協議中未明確約定子女可以就父母贈與的財產直接主張權利,亦無相關法律規定,如父母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子女請求由該方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的規定來看,離婚協議類同于合同約定,具有合同相對性,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一方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若要突破合同相對性,由第三方即雙方子女主張離婚協議中的相關財產權利,需要雙方在離婚協議中作出明確約定,或有相關法律規定,否則,子女作為獲益第三人無權直接對相關財產主張權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規定: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請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子女可以就本條第一款中的相關財產直接主張權利,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子女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該方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有證據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同時請求分割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處理。
來源:張店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