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讀
在傳統文化中,“一觴一詠”“酒以成禮”等酒文化源遠流長,親朋好友相聚時,免不了把酒言歡。然而,小酌怡情,過量傷身。生活中,因勸酒、斗酒引發的悲劇令人唏噓。為有效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引導群眾文明飲酒,厘清相關事故的法律責任,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共同飲酒人侵權責任糾紛典型案例,旨在倡導珍愛生命、文明飲酒的社會風尚,并提示公眾樹立“共同飲酒,責任共擔”的法律意識。
案例一:餐廳聚會將醉酒者單獨置于包間內死亡被判擔責
某日下午5時許,某餐廳內,服務員小惠像往常一樣來到餐廳包間進行準備工作,卻發現一男子獨自躺在包間里沒有動靜,上前呼叫也沒有任何反應,感覺不妙的她急忙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但一切都為時已晚,該男子被送往醫院后便沒有了呼吸和心跳,被醫院宣布死亡。后經檢驗,其死亡前處于嚴重醉酒狀態,血液中乙醇含量高達538mg/100ml。
原來,該男子為程某,系該餐廳老板汪某霞的丈夫李某的朋友。當日上午,李某在看望朋友歸來后,召集程某、陳某、樊某輝、張某全、陳某祝、陳某華、王某榮等人中午在自家餐廳聚餐。席間,大家開 懷暢飲,飲下兩斤裝的白酒兩瓶以及一箱啤酒。飲酒期間,陳某、陳某華及王某榮等人中途離場。下午2點多飯局結束后,程某已經醉得不省人事,服務員多次嘗試叫醒他均未成功。陳某祝告知服務員照顧一下程某后,眾人便陸續散去。
事故發生后,程某的親屬王某某等人難以接受這突如其來的噩耗,一紙訴狀將李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因程某死亡造成的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在飲酒過程中,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的安全應承擔主要責任。李某作為聚會的組織者,未規勸飲酒者適量飲酒,對醉酒的程某未盡到看護、照顧義務,將其一人置于包間內直至死亡,存在一定的過失,酌情認定李某承擔5%的賠償責任。陳某祝、樊某輝、張某全在酒席結束后,明知程某已經醉酒,但只是告知服務員照顧下程某,未盡到看護的義務,酌情認定陳某祝、張某全各承擔2%的賠償責任,樊某輝系中途加入,應承擔1%的賠償責任。汪某霞作為餐廳的經營者,對前來聚餐的人員有一定的照顧、看護義務,尤其是在醉酒的程某獨自一人待在包間內的情況下,未能及時救助,存在一定的過失,但考慮到本次聚餐并未收費,酌情認定汪某霞承擔2%的賠償責任。陳某未飲酒,且在酒席開始后不久離場,對后續所發生的事情無法預見,故其不應承擔責任。陳某華及王某榮也未飲酒,且也是在中途離場,故也不應承擔責任,但陳某華及王某榮表示愿意承擔5000元的補償。經審查認定,王某某等人因程某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332834.15元,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李某賠償66642元;陳某祝、張某全、汪某霞分別賠償26657元;樊某輝賠償13328元;陳某華及王某榮共同補償5000元。
飯店聚餐是生活中常見的飲酒場景,此案例警示聚餐參與人,飲酒者應當根據自身情況理性飲酒,不可放任無度,置自身安全于不顧。同飲人之間在觥籌交錯之際,亦應考慮對方是否過量,為朋友的人身安全著想才是真心的朋友。天下無不散的筵席,酒局結束后,同飲人各自散去,置醉酒者一人在包間內于不顧,讓其處于無人看護、無人救助的狀態,亦沒有及時通知其家屬,均屬于未能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酒局的組織者和共同飲酒人應根據各自過錯的大小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在此提醒大家,要文明飲酒、適度飲酒,如有人不慎醉酒,務必妥善安置并看護、照顧,必要時及時送醫。
案例二:留宿家中未照顧醉酒者造成死亡需賠償
某日早晨7時29分,一個電話打破了宋某徽平靜的生活。來電號碼顯示是其父親宋某淇的電話,而打電話的卻不是宋某淇本人。電話那頭是宋某淇的鄰居王某生顫抖的聲音:“你父親在我這里喝酒,現在人不行了,120急救就在現場,已經確定你爸沒有呼吸了。”宋某徽夫妻匆忙趕到現場,心中滿是震驚與悲痛。
原來,宋某淇與王某生住在同一個小區,平時關系不錯。宋某淇為人熱心,身體健康,離異后獨居,兒子成家后搬至了別的小區居住。
事發前一日下午,宋某淇至王某生家中幫忙搭瓜棚,王某生為了表示感謝邀請宋某淇晚飯在家中就餐,并邀請了張某年共同就餐。張某年因近日勞累,僅少量飲酒后即趴在餐桌上睡著,中途蘇醒后回了家。宋某淇在醉酒后亦趴在餐桌上睡著,王某生及其妻子將宋某淇安置在客廳休息,未及時聯系宋某淇家人,也沒有及時送醫救治。次日清晨,王某生發現宋某淇不省人事,于是報警并撥打120急救電話。經醫院確認宋某淇死亡。經檢測,宋某淇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73mg/100ml。
事故發生后,王某生自愿提出補償6萬元,宋某徽卻要求十幾萬元,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宋某徽提起訴訟,要求王某生賠償宋某淇醉酒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宋某淇應當對自身的生命安全盡最大的注意義務,其放任自己過量飲酒導致死亡,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王某生作為酒局的組織者和參加者,未能合理控制飲酒參與人員飲酒的數量。同時,在宋某淇醉酒后,王某生沒有積極設法聯系宋某淇的親屬,而是將其留置家中,故而對于宋某淇的照顧、看護、及時送醫救治等義務應當由王某生承擔,但其放任宋某淇處于醉酒狀態至次日死亡,未盡到照顧管理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法院酌情確定由王某生承擔10%的賠償責任。張某年對宋某淇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經審查認定,宋某徽因宋某淇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894401.5元,法院遂判決王某生賠償宋某徽損失89440元。
本案作為典型的家中聚餐飲酒案例,再次提醒人們,飲酒人不可放任自己過量飲酒,否則,要對自身過量飲酒造成的后果負主要責任;邀請客人在家中就餐飲酒,熱情招待之余,更要時刻關注客人的安全,切不可任由客人不顧身體狀況豪飲大醉。如要將醉酒者留宿家中,一定要妥善照顧、隨時觀察醉酒者狀況并及時送醫救治、通知其親屬,不要錯過了救治時機。
案例三:為變換場所二次飲酒縱容酒駕被判賠償
某日晚,陳某為女兒舉行滿月宴。席間,陳某夫妻與何某、楊某、夏某、卞某曉同桌共飲。好友相聚,喜事臨門,幾人興致高昂,開懷暢飲。
晚宴結束已是晚上10點多,大家仍意猶未盡,何某提議前往城南某飯店再續酒局,眾人附和同意。于是酒后的何某騎著電動自行車在前面,同樣飲酒的卞某曉駕駛汽車載著陳某、楊某、夏某跟在后面,朝著約定的方向行駛。
在行進途中,發生了意外。卞某曉駕駛的汽車與何某騎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又撞向路西側交通標志牌及路邊房屋墻體,何某當場死亡,卞某曉等汽車內人員也不同程度受傷。經鑒定,卞某曉血液中乙醇含量為70mg/100ml,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2mg/100ml。
后卞某曉與何某親屬就賠償事宜達成協議,卞某曉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刑罰。何某的父母何某龍、董某梅以陳某、楊某、夏某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陳某、楊某、夏某賠償損失2077567.5元。
法院審理認為,何某過量飲酒,并在宴請結束后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離開,對自身的死亡結果具有過錯。陳某、楊某、夏某作為共同飲酒人,對同飲人負有一定的安全注意義務,明知何某已醉酒,仍相約變換場所繼續飲酒,不加勸阻,任由何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前往,還乘坐同樣飲酒的卞某曉的車輛,最終導致何某死亡,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陳某作為當晚宴請召集人,負有更高的安全注意義務,法院酌定其承擔3%的賠償責任,楊某、夏某各承擔2%的賠償責任。經審查認定,何某龍、董某梅因何某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567620.83元,法院判決陳某賠償47028.62元,楊某、夏某分別賠償31352.42元。
家有喜事,呼朋喚友飲宴慶祝,本是增進彼此情誼的好事,但是一旦飲酒過量、酒后駕車則容易引發事故,釀成悲劇。酒駕行為具有巨大的風險,共同飲酒人之間均沒有勸阻過量飲酒及酒駕行為,最終兩車相撞發生重大事故,付出了慘痛的代價。該案例警醒大家,共同飲酒人之間不僅要享受相聚的快樂,更要在關鍵時刻相互提醒、勸阻,避免因一時的疏忽和縱容,讓喜事變成喪事,讓友情變成悔恨。
案例四:變相灌酒放任醉酒者駕車離開有過錯需擔責
某日早上,某建筑公司施工場地內,一名男子倒在地上,不遠處還停著一輛翻倒的摩托車。120急救到達現場后,發現該男子已無生命跡象。
經公安機關調查,該名男子為侯某都。前一日應邀參加毛某華組織的酒局,其他參加人員有蔣某成、金某早、毛某好。事發當晚7時左右酒局開始,席間共喝了三瓶42度白酒。彼時,蔣某成明知侯某都已經飲酒過量,卻又拿現金給侯某都買酒,并陪其一起喝。
晚上9點多聚餐結束,毛某華與金某早委托蔣某成送侯某都回家,可侯某都卻徑自騎摩托車離去。離開后,蔣某成多次打電話給侯某都均無人接聽。
經調查,當晚9時30分許,侯某都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撞開某施工場地封閉圍欄后,與車輛一同摔倒在某建筑公司施工場地內,最終死亡。經公安機關鑒定,侯某都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90mg/100ml。
侯某都父母侯某龍、李某霞訴至法院,要求共同飲酒人賠償各項損失的30%即343427元。
法院審理認為,侯某都醉酒后駕駛摩托車離開,導致發生交通事故,應承擔主要責任。而蔣某成、毛某華、金某早、毛某好與侯某都一起喝酒,均未勸阻侯某都過量飲酒,在其醉酒后亦未盡到護送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蔣某成明知侯某都已醉酒,仍然出錢讓其買酒并陪其繼續喝,對其酒駕摩托車亦未予阻止,過錯相較于其他共同飲酒人較大。法院酌情認定由蔣某成承擔5%的賠償責任,由毛某好、毛某華、金某早各承擔2%的賠償責任。經審查認定,侯某龍、李某霞因侯某都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142998.20元,法院判決蔣某成賠償57149.91元,毛某華、毛某好、金某早分別賠償22859.96元。
飲酒者在醉酒的情況下,不應鼓勵、誘導醉酒者繼續飲酒,而應及時勸阻。蔣某成在侯某都醉酒后,不加勸阻,相反,卻出錢讓其繼續買酒并陪同一起喝,該行為相當于變相地對醉酒者灌酒,蔣某成的行為超出了情誼行為的限度,存在明顯過錯。其他同飲人對此亦未加以阻攔,對侯某都醉酒亦存在過錯。同時,酒后駕駛的危險性不言而喻,共飲人放任醉酒者駕車,無疑是將其生命置于危險的邊緣。由此警醒大家,共同飲酒人對飲酒人的生命安全負有注意義務,履行護送義務要切實可靠,勸阻酒駕也要堅決有效,否則構成對他人生命權的侵犯。
封面圖片為春秋晚期青銅器 云紋銅禁,現藏于河南博物院。 銅禁是貴族祭祀、宴饗時擺放酒器的幾案。禁體上部四周攀附12條龍形怪獸,它們凹腰卷尾,探首吐舌,面向禁中心,似拱衛銅禁,又似欲吞禁面美酒。禁體下部俯臥12只虎形怪獸,頭飾高冠,張口咋舌,似不堪重負,又似垂涎美酒。
如此華美的幾案,為何取名“禁”呢?禁者,忌也。商代貴族嗜酒成風,周王認為商滅亡的原因之一在于嗜酒無度,所以發布了中國最早的禁酒令《酒誥》。將擺放酒器的幾案取名禁,其目的正是為了吸取商代“酗酒亡國”的教訓,有“禁戒飲酒”之意。所以,美酒雖好,切勿貪杯!
來源:人民法院報、河南博物院
人民法院報專版編輯:韓芳
編輯:王瑞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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