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司法部公布第七批貫徹實施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典型案例,5個案例均為行政復議機關適用不同情形作出變更決定,體現行政復議高效監督行政行為,推動行政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重要作用。
在“某公司不服云南省某州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中,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但沒有充分考慮申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積極整改態度等因素,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屬于處罰幅度不適當。為貫徹包容審慎以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行政執法理念,行政復議機關在法律框架內對處罰幅度進行了合理調整。
基本案情 垃圾填埋場污染環境被罰
2024年10月,被申請人云南省某州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申請人某公司負責運營的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設備膜柱下的一根水管爆裂,經過15分鐘的搶修,設備恢復正常,但導致部分未完全處理的滲濾液外流,外流的滲濾液未重新進行收集處理排入外環境。
次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立案調查,對該垃圾填埋場外環境進行采樣監測,監測報告顯示:化學需氧量超標1.02倍,氨氮超標0.104倍,總磷超標1.24倍,存在超標排放水污染物行為。
2024年11月,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立即改正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處罰款10.7萬元。申請人不服,于今年1月向州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積極消除危害后果減輕處罰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行政處罰決定確定的罰款金額是否合法適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經核實,申請人的廠區設備管理人員巡查發現水管爆裂僅持續5分鐘,并在發現水管爆裂后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關閉了設備、更換爆裂的水管,經過15分鐘的維修,設備恢復正常,避免了污染的擴大,積極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
在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就案涉發生地下游生態環境監測點進行調查后認定,未對下游水源造成污染風險,上述情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以及《云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和基準規定(2023版)》關于行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理原則、過罰相當原則的規定。
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于“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對申請人給予10.7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沒有考慮到申請人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積極整改的態度、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符合減輕處罰的情形,違反了過罰相當原則。
行政復議機關遂作出變更原行政行為的決定,將罰款金額由10.7萬元變更為5萬元。
典型意義 給予企業適度容錯糾錯空間
生態環境保護與行政處罰的合理平衡是生態文明執法的重要課題。行政執法部門既要堅持“嚴”的總基調,堅決依法嚴厲查處造成實質性污染的違法行為,也要落實包容審慎監管和柔性執法,提升執法效能,引導企業及時主動改正輕微違法行為,給予適度容錯糾錯空間,努力實現經濟發展和生態環保協同共進。
本案體現了生態環境保護與涉企服務的良性互動。行政復議機構準確把握爭議焦點,認定被申請人存在未充分考慮申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導致作出行政處罰的金額幅度明顯不適當的問題,綜合考慮撤銷該行政行為并責令重作容易造成行政資源浪費,也不利于及時保護申請人權益,直接作出變更決定,使行政爭議在行政復議程序中得到終結。
通過優先適用變更決定,踐行積極履職的行政復議工作理念,以定分止爭促進個案正義,體現了行政復議全面審查、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的制度優勢,在監督和保障行政機關嚴格執法的同時,全力優化營商環境,既有執法力度又不失服務溫度,以高質量行政復議保障美麗中國建設。
專家點評 過罰相當原則發揮關鍵作用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行政復議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楊偉東指出,實現行政處罰的寬嚴相濟,保障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是2021年修訂行政處罰法的指導原則。
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通過過罰相當原則、首次違法不處罰和無過錯不處罰等行政處罰的適用規則和制度,為這一新理念提供了制度支持和落實舉措。
其中,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確立的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過罰相當原則,在落實和保障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中發揮著關鍵作用。
本案以過罰相當原則為樞紐,綜合案件情況和行政處罰適用規則,充分運用行政復議變更決定,有效落實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要求,具有典型意義。
以融通執法力度與溫度為指引。行政執法的力度與溫度是兩個關系密切的導向,其強調該嚴的一定要嚴,該寬的一定寬,不能片面地只強調一個方面。
本案涉及環境領域,在當今高度重視生態文明背景下,依法嚴厲打擊和查處實施污染的違法行為,是環境行政執法的基本要求。但是,實踐中執法機關忽視執法力度與溫度的融通和統一,過分強調嚴的一面,將“嚴格”變為“嚴苛”則不符合立法原意。
本案中,面對被審查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機關能夠恰當而合理地平衡執法的嚴與寬、力度與溫度之間的關系,并將其作為審視和審查被復議行政處罰決定的基礎,從而為充分適用變更決定提供了保障。
以過罰相當原則涉及因素為綜合考量。過罰相當原則的核心是處罰是否具有合理性,而合理性的認定和評判需要綜合考慮各相關因素才能得出。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
本案中,被申請復議的行為是對超標排放水污染物行為給予107000元罰款,案件爭議的焦點是這一罰款金額是否合法適當。
行政復議機構經過全面審查,認為行政機關作出這一罰款數額時沒有考慮到被處罰人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積極整改的態度、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符合減輕處罰的情形,違反了過罰相當原則,處罰構成明顯不當。
以充分或優先適用變更決定為解決方案。實踐中,即使能夠認定行政行為內容不適當或存在其他符合適用變更決定的情形,一些行政復議機關基于各種因素考慮并不把變更決定作為優先選擇,反而采用撤銷決定并責令原行政機關重作等作為結案方式,從而導致變更決定適用率低。
本案中,行政復議機關致力于充分發揮變更決定的優勢,直接作出變更決定,使行政爭議在行政復議程序中能夠得到終結,值得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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