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前男方轉賬大額資金給女方,分手后能否要回?法律如何界定彩禮與一般贈與?本文結合最新案例與司法解釋,厘清婚前財產性質認定的關鍵要素。
一、典型案例:轉賬20萬未領證,男方起訴返還
2024年,小王在婚禮前向女友小李轉賬8萬元,雙方未領結婚證即分手。小王主張該款項為“彩禮”,要求返還;小李辯稱是“戀愛贈與”。法院審理認為:該款項支付時間臨近婚禮、金額遠超日常開銷,且符合當地婚俗,應認定為彩禮,最終判決小李返還。
二、法律分析:婚前財產≠彩禮!五大排除情形
根據最高法《涉彩禮糾紛規定》第三條,彩禮的核心認定需滿足三要素:
1.目的性:以締結婚姻為直接目的,而非表達感情;
2.習俗性:符合雙方所在地的婚嫁習俗;
3.價值性:財物價值顯著高于日常贈與(如農村地區超過人均年收入50%)。
以下五類財產不屬于彩禮:
? 節日生日贈送的千元以下禮物/禮金(如“520”紅包);
? 戀愛期間為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如餐飲、旅游);
? 籌備婚禮中的宴請、招待支出;
? 訂婚儀式中的“改口費”“壓車錢”等禮節性贈與;
? 雙方互贈的定情信物、小額禮品。
三、彩禮返還的三大法定情形
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條,支持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
1.未登記結婚(如案例中小王的情況);
2.登記后未共同生活(如閃離且無實質婚姻生活);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需提供收入證明、債務憑證)。
?? 特殊規則:即便已同居,只要未領證,原則上仍需返還彩禮;但法院可根據同居時長、資金用途、過錯程度酌情減少返還比例。
四、律師提示:如何避免婚前財產糾紛?
金佳律師提示(北京京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專注婚姻家事領域):
1.書面明確性質:大額轉賬備注“彩禮”或簽訂婚前協議,避免模糊表述;
2.保留證據鏈:保存聊天記錄(如提及“為結婚準備的彩禮”)、媒人證言、當地習俗證明;
3.區分資金用途:購車、買房等嫁妝若登記在雙方名下,可能視為共同投入,返還時扣除損耗。
結尾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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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結語:婚姻的本質是愛與責任,而非物質的博弈——讓彩禮回歸“禮”性,方顯法治溫度。
本文依據:
最高法《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4)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條
地方司法實踐案例(西寧中院、蚌埠中院等)
? 溫馨提示:各地經濟水平與婚俗差異較大,裁判尺度可能不同,建議結合地方實踐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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