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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7 年后,一套房產引發百萬糾紛。雙方明明口頭約定支付 80 萬,卻因一句 “再說” 陷入爭議。法院如何從聊天記錄中還原真相,守護當事人權益?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財產背景
蘇晴與陸川于 2013 年 8 月 12 日登記結婚,2016 年 12 月 9 日協議離婚,離婚時未對婚姻存續期間(2015 年 12 月 19 日)購置的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區 XX)進行分割 。該房屋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備案登記在陸川名下。
2022 年 12 月 30 日,蘇晴與陸川就一號房屋分割達成口頭協議:陸川出售房屋后支付蘇晴 80 萬元,房屋出售產生的所有費用由陸川承擔。2023 年 3 月 27日,陸川將房屋以 285 萬元出售,但僅在 2023 年 4 月 6 日向蘇晴支付 63.3 萬元。扣除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及租賃合同違約金后,蘇晴認為陸川還應支付 185,484.76 元,多次催要無果后訴至法院 。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蘇晴):
要求陸川支付一號房屋轉讓款 185,484.76 元;
理由:雙方明確約定陸川支付 80 萬元,且費用由陸川承擔,陸川未按約履行 。
被告抗辯(陸川):
2023 年 3 月 30 日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雙方已變更約定,售房款扣除費用后剩余多少就給蘇晴多少;
拒絕支付原告主張的款項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屋交易情況:2015 年陸川購買一號房屋,2023 年以 285 萬元出售,期間產生物業費、取暖費、違約金等費用 。
協議證據:
2022 年 12 月 30 日通話錄音:陸川承諾支付蘇晴 80 萬元,費用由自己承擔,蘇晴表示同意;
2023 年 3 月 30 日微信聊天記錄:蘇晴稱 “那再說”“看看情況”“你要有多少算多少”,陸川表示感謝 。
支付記錄:陸川已支付 63.3 萬元,蘇晴墊付費用 18,484.76 元 。
案件分析
(一)口頭協議的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 。蘇晴與陸川 2022 年 12 月 30 日的通話錄音明確約定了房屋轉讓款金額及費用承擔,該口頭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協議變更的認定標準
合同變更需雙方達成明確合意。陸川主張微信聊天記錄變更了協議,但蘇晴表述中的 “那再說”“看看情況” 屬于不確定用語,“你要有多少算多少”僅表明接受實際所得,未明確放棄 80 萬元債權;而陸川的感謝回復更不能視為雙方達成新約定 。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協議已變更。
(三)違約責任的判定
陸川未按約定支付全額款項,構成違約。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 。蘇晴墊付的費用依約應由陸川承擔,陸川需補足剩余款項。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陸川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蘇晴 185,484.76 元 。該判決既維護了蘇晴的合法權益,也彰顯了“契約必守” 的法律原則。
案件啟示
(一)口頭約定需謹慎,書面協議更穩妥
涉及大額財產交易,盡量采用書面合同明確權利義務,保留聊天記錄、錄音等證據時,關鍵條款需清晰明確,避免模糊表述引發爭議 。
(二)合同變更需合意,單方理解不生效
任何合同變更都需雙方協商一致,僅憑一方推測或斷章取義的聊天內容,無法改變原有約定。作出意思表示時應謹慎,避免產生歧義 。
(三)及時維權保權益,法律途徑解糾紛
發現對方違約,應及時收集證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本案中蘇晴及時起訴,避免了債權無法實現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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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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