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合同未約定研發物料購買方,如何認定購買義務主體?
對物料購買問題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但受托方對物料提供負有主要責任
閱讀提示:技術委托開發合同的簽訂目的是為了實現委托方的技術需求、轉化開發方技術研究價值,最終為了實現產品的創新和進步,可以說是既有益于當事人又又有益于社會發展的合作。但是,由于該類合同的義務內容繁雜、歷史較長、涉及金額較大,容易發生技術不達標、延遲支付、合同解除、返還項目研發費的情況,既是高新企業不可避免的一種合作,又是容易產生爭議的一種合作。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技術合同有關業務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一起涉技術委托開發合同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合同對具體研發物料由哪一方購買約定不明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但受托方對物料購買、提供負有主要責任。
案情簡介:
1. 2016年1月14日,委托人康禾公司(甲方)與研究開發人奧達公司(乙方)簽訂項目名稱為“注射用重組人促甲狀腺素仿制藥的臨床前開發"的《技術開發合同》,約定合同雙方就該項目進行技術開發。
2.項目研發過程中,因所需物料細胞株未購買導致項目停滯。委托方康禾公司認為,因奧達公司失誤導致研究開發失敗,該公司不能按照時間節點完成合同義務,起訴奧達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支付的研發費360萬元。
3.被告奧達公司認為,雖然涉案合同并未約定細胞株由誰負責購買,但合同約定康禾公司需負擔細胞株的費用、提供開發所需物料、協助奧達公司的工作、及時驗收并支付相關費用,而奧達公司的合同義務僅為研究工作,故康禾公司對涉案細胞株負有購買義務。
4.南京中院一審認為合同僅約定由康禾公司承擔購買費用,并未明確約定涉案細胞株由奧達公司負責購買,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全額退款條件,因此未支持原告要求返還全部開發費用的主張,酌定支持200萬元。被告奧達公司不服上訴至江蘇高院。
5. 2020年11月26日,江蘇高院二審認為合同未明確約定具體物料購買主體的情況下,奧達公司作為受托開發方負有購買物料的注意義務,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奧達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6. 2022年12月13日,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奧達公司再審申請。
案件爭議焦點:
原審判決奧達公司返還康禾公司項目研發費用200萬元是否適當?
法院裁判觀點:
(一)從涉案合同約定內容來看,涉案細胞株屬于奧達公司應當完成的臨床前研究工作的試驗物料。
最高法院認為,涉案合同第1.3條b款約定,“除動物評價外,乙方(即奧達公司)負責該項目全部臨床前研究工作”。第5.1.1款約定,“甲方(即康禾公司)除提供下列物資、資料外,無其他物資、資料義務……b)細胞生物學活性檢測所需細胞株購買費用由甲方承擔……”。上述條款對康禾公司應提供的物資、資料以排除例外或列舉的方式進行了明確的約定,對于涉案細胞株,康禾公司僅負責承擔購買費用。奧達公司負責除動物評價之外的涉案項目全部臨床前研究工作,涉案細胞株屬于奧達公司應當完成的臨床前研究工作的試驗物料。
(二)從涉案合同的性質來看,涉案合同系技術委托開發合同,康禾公司作為委托人,其主要合同義務系按照涉案合同的約定支付研發費用并接受研發成果等。
最高法院認為,奧達公司作為受托人,其主要合同義務系按照合同約定完成研發工作并交付研發成果等。奧達公司系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一方當事人,其對涉案項目在研究開發過程中所需試驗物料的具體要求和時間節點在實際操作中居于主導地位。
(三)從涉案合同的履行來看,涉案項目研發過程中使用的相關試驗物料主要由奧達公司負責購買。
最高法院認為,雖然奧達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志良曾向康禾公司單建華發送過關于涉案細胞株報價的PDF文件,但從奧達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可知,黎志良發送上述PDF文件后,告訴單建華“這是金斯瑞關于K4活性測定細胞株的報價”,單建華則回復稱“黎總,您剛發的是TSH的活性檢測用細胞株”,奧達公司未再予以答復,故該PDF文件系奧達公司誤發。奧達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通過電話、微信、郵件等方式與康禾公司就涉案細胞株購買事宜專門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通知康禾公司付款但因康禾公司拒絕支付費用而導致未能購買到涉案細胞株。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合同的約定及履行情況,認定奧達公司對涉案細胞株的購買承擔主要義務,判決其向康禾公司返還研究開發費用200萬元,并無不當,奧達公司的相關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來源:
《奧達空港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與江蘇康禾生物制藥有限公司技術委托開發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20)蘇民終384號]
實戰指南:
一、技術委托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除非合同明確約定委托方具有購買具體物料或者全部物料的義務,物料購買義務均在受托方。
技術委托開發合同的性質就決定了委托人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研究開發費用并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等,受托人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研究開發工作并交付研究開發成果等。受托方作為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一方當事人,其對項目在研究開發過程中所需試驗物料的具體要求和時間節點在實際操作中居于主導地位。因此,技術委托開發合同的性質本身就決定了受托方對于項目研發,尤其是研究開發成果的交付負有更多的、主要的義務。這意味著,即使在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受托方也不能“任性”,更不能基于本公司法務人員/律師錯誤的法律判斷從而作出中斷研發的錯誤決策,到時候,不僅未來的研發費用沒辦法拿到,已經完成的研發部分、拿到的研發費用也要退回去。
二、李營營律師建議,為避免合同履行中就具體物料購買的義務主體產生爭議,提前就在合同中寫清楚、說明白。
在技術委托開發合同中,不僅僅要對受托方應負責的研究工作和委托方應提供的物資、資料以排除例外或列舉的方式進行明確的約定,還要同時寫清楚未明確約定或者未提及的合同義務承擔主體,提前將未來可能產生爭議的地方寫清楚。除此之外,對于費用的返還在不同狀況下也要作出清晰全面的約定。
三、一份完整全面到位的技術委托開發合同完全可以將后續的合同爭議控制住。
李營營律師認為,技術委托開發合同不同于其他一般合同,一份完整全面到位的合同完全可以將后續的合同爭議控制住,而合同的擬定對于律師和公司而言要求都很高,擬定合同的律師不僅要具備豐富的訴訟經驗、了解技術委托開發合同糾紛案件中的爭議焦點和裁判規則,還要清楚不同研發項目的研發節奏、各方當事人的工作安排和項目本身的注意事項。李營營律師建議,公司最好在簽訂合同之前由專業的律師把關、審核合同內容。
四、一份不完整、有缺陷的技術委托開發合同,吃虧的往往是雙方,沒有贏家。
李營營律師認為,如果合同中只是約定需要各方提供的“物資、資料"的具體內容,但并未約定具體物料、具體購買要求、方案和購買人等,也就意味著一項具體的合同內容是處于不確定狀態的。由于雙方當事人在簽約時更多地關注的是購買費用承擔的問題,對于其他具體操作問題未作約定,對于委托方而言,其法律風險是后續與開發方在一切未約定細節問題處理上一旦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面臨項目中斷、不能按時接收研發成果,引發新的商業損失。對于受托方而言,往往合同未約定的內容也是自己應該履行的內容,由于自己對于法律的判斷錯誤,導致自己作出錯誤決策產生更大的損失。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