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工社公眾號4日發布一則案例信息。
姜某于2016年2月28日入職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崗位為微信編輯。2020年7月5日,姜某通過微信和公司副總田總請事假,需接送女兒在7月7日至7月10日期間參加高考,但田總并未在微信上回復。7月6日,姜某又向田總和人事當面請假,她表示因兩人均口頭批準,所以未留下書面證據。7月7日至7月9日期間,姜某未出勤。7月9日,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與姜某的勞動合同。公司認為,姜某明知公司規定,卻未按照公司流程進行請假,于2020年7月7日至7月9日曠工已累計三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故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7月17日,姜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54000元。仲裁委未支持該訴求。
姜某不服,提起上訴,一審及二審法院均認為系合法解除,姜某要求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不予支持。
姜某不服,申請再審。高院經審查認為:姜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高院駁回姜某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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