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是指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的中職學校、高職專科學校、高職本科學校學生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由職業學校安排或者經職業學校批準自行到企(事)業等單位進行職業道德和技術技能培養的實踐性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認識實習和崗位實習。
網友咨詢: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簽訂的實習協議應包括哪些內容?
丁俊超律師解答:
學生參加崗位實習前,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必須以有關部門發布的實習協議示范文本為基礎簽訂實習協議,并依法嚴格履行協議中有關條款。未按規定簽訂實習協議的,不得安排學生實習。
實習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各方基本信息;實習的時間、地點、內容、要求與條件保障;實習期間的食宿、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實習報酬及支付方式;實習期間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責任保險與傷亡事故處理辦法;實習考核方式;各方違約責任;三方認為應當明確約定的其他事項。
丁俊超律師補充:
接收學生崗位實習的實習單位,應當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崗位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給予適當的實習報酬。在實習崗位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初步具備實踐崗位獨立工作能力的學生,原則上應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標準的80%或最低檔工資標準,并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直接支付給學生,原則上支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貨幣支付或經過第三方轉發。
【法律依據】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是指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的中職學校、高職專科學校、高職本科學校(以下簡稱職業學校)學生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由職業學校安排或者經職業學校批準自行到企(事)業等單位進行職業道德和技術技能培養的實踐性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認識實習和崗位實習。
認識實習指學生由職業學校組織到實習單位參觀、觀摩和體驗,形成對實習單位和相關崗位的初步認識的活動。
崗位實習指具備一定實踐崗位工作能力的學生,在專業人員指導下,輔助或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的活動。
對于建在校內或園區的生產性實訓基地、廠中校、校中廠、虛擬仿真實訓基地等,依照法律規定成立或登記取得法人、非法人組織資格的,可作為學生實習單位,按本規定進行管理。
丁俊超律師
貴州和辰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刑事訴訟法學碩士研究生
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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