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有方 >> 第五十七期
案例簡介
調解社工:劉舒婷
>>事件回顧
在DZ鎮(zhèn)某社區(qū),一起因房屋的裝修工程引發(fā)的肢體沖突引來多位村民聚集。原來,村民李某將自家房屋裝修工程發(fā)包給張某,但現在該裝修工程完工三個多月了,李某仍拖欠工程尾款沒結算。張某以李某工程尾款未付為由拖著工人的工資,工人們一時激動堵在李某屋前討要,隨即與李某家人發(fā)生口角并進而發(fā)生拉扯。
接報后,調解社工迅速介入,在安撫各方情緒之下,對雙方的不當、不理性行為進行了制止及教育,同時引導雙方心平氣和進行協商,雙方依約到社區(qū)調委會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
針鋒相對之下,化解困難重重
調解會議上,調解社工就糾紛的起因和爭議事項請雙方進行陳述,張某稱自己與工人應李某要求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進行裝修,并簽訂了相關的協議,約定在項目裝修完成后一個月內結清工人工資,但是工程已經完工三個月了,李某拒不支付工程尾款,現連工人工資都發(fā)不出來了,“他就是故意為難我們農民工的,覺得我們好欺負”。
李某則表示,工程裝修出現多處質量問題,如樓頂漏水,瓷磚鋪貼不整齊等,張某每次上門就喊打喊殺要求給錢,根本就不認為自己有錯。至于工人工資的問題,李某認為工人是張某聘請的,工人工資應該由張某承擔。
雙方各執(zhí)一詞,越說越激動,調解社工當機立斷,將業(yè)主李某和張某及工人們分開,把情緒安撫下來,再做進一步的打算。
背對背理性溝通之下尋找突破口
調解社工就雙方的癥結迅速作出判斷,工人們是受承包人張某的教唆鬧事,若是發(fā)包方與承包方能就工程的質量問題協商一致,工人的工資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同時,無論最后發(fā)包方與承包方是否能談攏,工人工資是不能拖欠的。
調解社工首先從李某入手進行溝通,社工同理李某作為作為業(yè)主,在工程出現問題后的郁悶心情。也引導李某要從問題解決的角度,避免矛盾加深惡化。“既然對方不愿扣減工程款,那就把裝修質量問題具體化,你將出現質量問題的地方一一列舉出來,雙方一起進行核對確認協商解決方法”。同時,調解社工從法律上解釋,讓李某明白作為發(fā)包方,一旦張某沒有處理好工人工資的問題,自己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另一方面,調解社工從法律責任跟承包人張某分析,遵守法律法規(guī),按時支付工人工資是張某應盡的義務,更不能以未收到工程尾款為由延遲支付工人工資。而關于裝修出現的質量問題,雙方是簽了合同的,承包方有責任有義務幫業(yè)主處理好,逃避解決不了問題,不妨大家心平氣和對業(yè)主李某列舉出來的質量問題一一確定核對,也利用調解這一面肚面解釋的機會,大家一起找出解決方案。
此外,調解社工與張某及工人們溝通,維護自己正當的權利需要合法和合理,不能通過聚集工人上門吵鬧甚至打人形式來進行,更不能企圖通過這些手段博取眼球而主張自己的權利。手段的不正當,必將引起結果的偏離。聽了調解社工的依法而又合情理的解釋和勸解后,雙方再次冷靜下來,就業(yè)主李某列舉出來的質量問題一一進行協商。
經過幾個小時的溝通和協商的過程,雙方的分歧矛盾得到逐一分解擊破,最終就工程質量問題扣除的工程款和尾款總額達成了一致意見,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案例點評
本案中所涉及糾紛是包工頭企圖利用第三方的原因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并由此引起工人維權的案例,這類糾紛在日常調解工作中并不罕見。調解社工在本案中依據扎實的法律功底、豐富的現場調處能力、為當事人著想、切實化解矛盾的工作態(tài)度,最終將可能擴大的糾紛和矛盾及時控制并最終化解。這充分體現出調解色共的實事求是,以人為本,見微知著的精神和職業(yè)素養(yǎng)。
調解社工本著自愿、合法的調解原則,讓各方當事人充分表達意見,發(fā)現訴求的異同點,尋求和解的公約數。清晰明了向各方當事人宣傳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在調解中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使各方履行應盡義務。使得各方在自愿、合法基礎上化解糾紛矛盾達成和解。
>>相關法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guī)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fā)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4.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則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而遭到相關法律處罰。
專欄簡介
人民調解員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承擔者,肩負著化解矛盾、宣傳法制、維護穩(wěn)定、促進和諧的責任使命。2017年開始,佛山市博睿社會工作服務中心先后承接了南海區(qū)區(qū)直部門調解項目、丹灶鎮(zhèn)糾紛多元化解項目、里水金旗峰社區(qū)調解項目等,至今,約30名調解社工活躍在區(qū)-鎮(zhèn)-村居三級的矛盾糾紛調處一線中,調解成功率達90%。
調解社工運用社工情懷與專業(yè)手法,通過融情于法的專業(yè)運用,柔性地處理、協調社會矛盾糾紛,有效的提升調解的成功率和滿意度,令社會工作與司法調解兩種助人的職業(yè)擦出更富有人情味、更接地氣的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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