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國家藥監局獲悉,國家藥監局、財政部和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告,即日起對藥品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藥品醫療器械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其他組織的內部員工、相關知情人,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名舉報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重大違法行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獎勵。
重大違法行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較大數額罰沒款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辦公場所或者官方網站公開12315舉報電話、12315舉報平臺、通訊地址、舉報接待部門等舉報渠道,并保持渠道暢通,及時接收內部舉報人的舉報。
鼓勵企業及相關單位在其研發、生產、經營、使用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上述舉報渠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內部舉報人舉報后,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建立內部舉報人舉報特殊處理通道,經研判屬于重大違法行為線索的,優先核查處理。根據內部舉報人舉報對企業及相關單位開展現場調查或者要求其予以配合的,應當堅持必要原則,盡量減少或者避免影響企業及相關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經查證屬實,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內部舉報人予以獎勵。
對內部舉報人是否符合獎勵條件、獎勵標準等的認定,應當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內部集體討論決定。除物質獎勵外,經內部舉報人同意,可給予通報表揚等精神獎勵;負責舉報調查辦理、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案件查處結案后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舉報獎勵由舉報人申請啟動獎勵程序。
公告指出:
企業及相關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內部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出現以上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及相關單位對內部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構成拒絕、逃避監督檢查,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從重處罰;鼓勵企業及相關單位建立完善藥品醫療器械安全風險內部報告獎勵機制,對報告風險隱患的相關人員進行獎勵。
內部舉報人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偽造證據,不得謊報案情、故意干擾辦案程序。
內部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收回獎勵獎金。
內部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信用懲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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