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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載著夫妻共同回憶的房子,在丈夫突然離世后,竟成了妻子和子女對簿公堂的導火索。贍養義務不同,房產分割會有差異嗎?家庭成員間的借款,又能否從遺產中扣除?今天,我們通過這起真實案例,帶你看清法定繼承中房屋分配的法律邏輯。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房產背景
人物關系: 趙建國與孫淑珍是夫妻,育有兒子趙鵬、女兒趙曉梅 。趙建國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突然離世,生前未留下任何遺囑,其父母也早已過世 。孫淑珍年事已高,生活上多有不便,希望在分割遺產時能得到適當照顧。
房產情況:趙建國與孫淑珍共同擁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一號房屋,這套房子是他們婚姻存續期間購置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孫淑珍):
判令一號房屋全部由自己繼承;
訴訟費由雙方依法承擔 。
理由:自己年事已高,生活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理應在分割遺產時得到更多照顧。女兒趙曉梅長期在國外生活,雖有贍養能力,卻未盡到對父親趙建國的贍養義務,還曾在 2005 年 12 月 6 日向父親借款 15 萬元,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遺產;兒子趙鵬則盡到了對父親的主要贍養義務,可以多分遺產,且趙鵬已表示放棄繼承并將份額給自己。
被告抗辯(趙曉梅):
雖然自己居住在國外,但每年都會回國兩三次,每次回國都會悉心照顧父親,已盡到應有的贍養義務,遺產應當依法平均分配;
父親趙建國去世后,母親孫淑珍從其銀行賬戶的取款等情況也應一并納入財產分割范圍;
自己向父親借的 15 萬元,父親生前已表示不用償還,且這筆借款已過訴訟時效,不應從自己繼承的遺產中扣除。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產證據:一號房屋的購買合同和所有權證書,明確顯示該房屋為趙建國與孫淑珍夫妻共同財產 。
贍養證據:
趙鵬提供了父親趙建國的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護工聘請收據、醫療費用支付憑證等一系列資料,用以證明自己在父親生病期間悉心照料,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
趙曉梅出示了與父親的聊天記錄、回國的出入境記錄,以及證人證言,試圖證明自己也對父親履行了贍養責任 。
借款證據:孫淑珍拿出一張借條,內容顯示趙曉梅于 2005 年 12 月 6 日向趙建國借款 15 萬元,并承諾在 2006 年 1 月 31 日前償還;趙曉梅則提供了一張轉賬憑證(顯示為個人售匯),稱這是自己償還借款的記錄。
案件分析
(一)繼承方式確定
根據法律規定,趙建國去世時未立遺囑,其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配 。孫淑珍、趙鵬、趙曉梅作為趙建國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本應均等分配遺產,但法律同時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扶養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此外,趙鵬自愿放棄繼承并將份額給孫淑珍,這一行為也符合法律規定 。
(二)房產分割要點
夫妻共同財產劃分:一號房屋屬于趙建國與孫淑珍的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遺產時,應先將房屋的一半分出歸孫淑珍所有,另一半才作為趙建國的遺產進行分配。
贍養義務影響:從雙方提供的證據來看,趙鵬提供的醫療、護理等證據充分,足以證明其對趙建國盡了較多贍養義務;而趙曉梅雖有回國照顧和溝通的記錄,但長期身處國外,相比之下對父親的贍養投入較少。因此,在分配趙建國的遺產份額時,趙鵬可適當多分,趙曉梅應少分 。
借款糾紛處理:趙曉梅稱借款無需償還卻拿不出有效證據,其提供的轉賬憑證也無法確切證明是用于償還借款。不過,孫淑珍主張從趙曉梅繼承份額中扣除借款已過訴訟時效,這一訴求難以得到法律支持。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
一號房屋由孫淑珍、趙曉梅繼承所有,其中孫淑珍占 7/8 的份額,趙曉梅占 1/8 的份額 ;
案件啟示
(一)提前訂立遺囑很關鍵
如果趙建國生前訂立了遺囑,明確房屋等財產的分配方式,這場家庭糾紛本可以避免。建議大家在身體健康時,就提前規劃遺產分配,通過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按照自己的意愿處置財產。
(二)贍養證據及時留存
無論是子女對父母,還是其他親屬間的扶養,在履行義務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留存證據。醫療單據、護理記錄、溝通記錄等,關鍵時刻能成為維護自身權益的有力武器。
(三)債務問題書面約定
家庭成員之間的借款,哪怕是至親,也最好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借款金額、還款時間、利息等關鍵內容。若債務豁免,同樣需要形成書面文件。同時,債權人要留意訴訟時效,及時主張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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