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 吳靈珊 通訊員 張建國 被告人覃某、蘇某明知其行為違法,卻仍非法獵捕、收購、銷售野蛇牟利。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兩被告人傷害的野蛇均為受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刑罰,判令其賠償生態環境資源損失共計51400元,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道歉。
龍崗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22年4月開始,被告人覃某多次使用彈簧套、捕獸夾等捕獵工具在深圳市山林里非法獵捕野蛇,同時非法收購、向他人銷售野蛇牟利。被告人蘇某在得知覃某收購野蛇后,也多次使用蛇籠、蛇袋等捕獵工具在深圳市和東莞市的山林里非法獵捕野蛇。偵查機關在覃某住處查獲5罐蛇酒,酒罐內共裝有25個蛇頭、25條蛇,其中有6條是向蘇某購得;在蘇某住處查獲1罐蛇酒,其中裝有7條蛇。經鑒別,在覃某處查獲的25個蛇頭均為舟山眼鏡蛇,25條蛇中包含舟山眼鏡蛇、金環蛇、銀環蛇、馬來環蛇、灰鼠蛇、白唇竹葉青蛇;在蘇某處查獲的7條蛇均為舟山眼鏡蛇。
兩被告人傷害的上述蛇類均列入國家林草局《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受國家保護。根據《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經核算,在覃某處查獲的蛇類價值4.44萬元,在蘇某處查獲的蛇類價值1.3萬元,均達到法定入罪情節。被告人覃某銷售野蛇共獲利32322元,被告人蘇某銷售野蛇共獲利3460元。因非法獵捕行為,覃某、蘇某主動向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公益基金賬戶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分別為42400元、9000元。
龍崗法院認為,深圳市、東莞市行政區域范圍為禁獵區,兩被告人在供述時均承認明知其行為違法,故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罪。鑒于兩被告人均為初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且真誠悔罪,積極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法院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覃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十個月,被告人蘇某拘役兩個月、緩刑八個月;覃某、蘇某分別賠償生態環境資源損失38400元、7000元,并共同連帶賠償生態環境資源損失6000元(賠償金已給付),且在深圳市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野生動物是生態鏈重要一環,獵捕、交易、食用不僅危害生物多樣性,更可能引發公共衛生安全風險。根據法律規定,非法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價值1萬元即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本案中,兩被告人在深圳、東莞禁獵區非法獵捕舟山眼鏡蛇等蛇類,價值均超1萬元,且均承認明知其行為違法而為之。法院考慮兩被告人積極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等真誠悔罪情節,依法以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罪對其判處拘役緩刑,并判令其賠償生態環境損失、公開賠禮道歉。
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守護自然,就是守護我們的家園,切莫因貪圖小利而觸犯法律。讓我們以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之道,共創和美永續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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