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聲勢浩大的整頓違規吃喝運動在全國開展,運動化導致的擴大化,將律師也作為為違規吃喝的整治對象,在一些地方也已展開。例如,律所也要開展嚴禁違規吃喝的查處行動,黨員律師舉辦或參加宴請的要向司法局報備,非黨員律師要向律所報備,一律不準喝酒。一家律所設立“酒精檢測崗”,律師上班需吹氣測酒。然而,將律師作為違規吃喝的整頓對象,既缺乏法律依據,也混淆了權力與權利的界限。
一、律師是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自由職業者,并非行使公權力的主體
違規吃喝是指違反規定接受、提供宴請,其中包括違規提供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接受公款宴請及管理和服務對象宴請,以及違反規定組織、參加公款支付的宴請等行為,是典型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違規吃喝案件主要有四類,一是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二是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吃喝;三是違規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四是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簡言之,“違規吃喝”主要是與公務、公款和公職人員生活奢靡相關。律師并非公權力主體,不存在影響“公眾執行公務”問題,且無公款可以支配利用。
享受美味佳肴,品嘗美酒佳釀,乃人之正當欲望,無可厚非,只要與公權和公款無關,有關部門無權進行此類整治。律師系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在域外大多被定位為“自由職業者”。其提供的是知識、服務,并非公共權力,其也無公共資源可以支配。消費大多“自掏腰包”,是對自身財產收入的處分行為,其消費多少、如何消費、是否飲酒和喝什么酒,均是一種所有權的處分行為,符合《民法典》關于所有權的規定,他人無權干涉。因此,應當區別律師職業與公權部門的區別,不可等同。如果不分職業屬性的區別而“一刀切”予以整治,其效果適得其反。
二、整頓違規吃喝是為了防止公職人員生活奢靡和權力尋租
整頓違規吃喝的目有兩個方面:一是防止權力尋租和濫用職權;二是防止生活奢靡腐化。就前者而言,律師無權力可用,也沒有尋租的空間。律師系人,吃喝乃正常需要,不存在所謂的“違規”問題。至于“奢靡腐化”問題,主要是對公權力行使者的要求,律師不在此列。即便是案件當事人基于對律師的感謝,請其飲酒乃至大吃大喝,花費的也不是“公款”,也不存在職權被“收買”問題。
為了解決貧富懸殊導致的諸多社會問題,我們提倡“共同富裕”,但在該目標實現之前,應當顧慮“一部分人先富起來”,以“先富帶后富”,最終走向“共同富裕”。這部分先富起來的人應當是“律師”。他們靠自己的勤勞和智慧,享受高品質的生活,是應當被鼓勵的。如果說他們住豪宅、開豪車、享受美食美酒享受“奢靡腐化”生活,那是他們在消費自己創造的收入,他人不應“指手畫腳”。如果他人不愿受到更多約束和過上自己想要的生活,你完全可以跳離公權機關,實現自己的“相對自由”。
三、對律師飲酒進行檢查檢測和要求律師報案,并無法律依據
公權力行使的基本原理是“法無授權不可為”,私權利行使的邊界是“法不禁止皆自由”。有關部門、單位在檢查、檢測律師飲酒問題上應遵循這一基本法理。從現有法規范看,并無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允許有關主體可以整治律師飲酒問題。這意味著對律師工作日內飲酒行為的整治并無法律、法規依據。相反,我國《立法法》第91條第2款規定:“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禁止律師飲酒和要求報備,無疑減損其權利,增加其義務。這需要首先問一問是否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這才是真正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四、律師職業魅力和功能發揮受到減損
不少人從司法機關離開選擇從事律師職業,或者一些法科生畢業后選擇進入律師隊伍,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該職業的魅力所在:自由、高收入、體面的生活。盡管律師職業當前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正在經歷一場“寒冬”。但法治國的建設離不開這一職業群體。如果對律師像對公權力主體一樣管控,不僅律師職業魅力喪失殆盡,而且有違全世界通行的律師工作規律。難怪有人感嘆:“公權力的手伸得太長”。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并非管得越寬越多越好,而是懂得有所為有所不為,明白權力行使的邊界。
律師作為不吃“皇糧”的一族,沒有必要強加其如公職人員一樣的義務。否則,會導致權利義務不成比例的矛盾。當然,公職律師是一個例外。他們沒有公職人員的待遇和保障,卻承受著如公職人員一樣的義務。長此以往,律師制度將失去活力,律師職業將失去魅力,律師監督公權力的功能將受到極大限制。律師基于交往交流、紓解壓力的需要,可以適量飲酒,但不可酗酒,否則不僅傷身,還有損自己的職業形象。尤其是參加庭審、與司法官會面溝通、會見當事人及其家屬前,盡量不要飲酒。律師應保持優雅的舉止、清醒的頭腦和理性平和的態度,如此方可成為“法律之師”!
(文章作者:韓旭,法學博士、博士后;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主任;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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