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是刑事辯護律師的基礎性工作,也是律師了解案件事實,行使辯護權的基本途徑,同時也并存著多種風險。根據全國律協以及各地律協發布的行業懲戒案例可以看到,因違規會見而帶來的律師被懲戒案例并不少見,有些律師甚至因違規會見被行政處罰,乃至涉嫌刑事犯罪。
近日,廈門市司法局發布《關于五起律師違規會見案件的通報》,其中案例一律師會見違規傳遞物品被停止執業6個月的處罰。
通報顯示,2024年5月,高某某在廣西橫州市看守所會見在押人員時,將烤雞肉、榴蓮、棉花糖等食物傳遞給在押人員,同時還為在押人員同一監區的監友傳遞信件。2025年4月,市司法局給予高某某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上訴案例并非個案,有律師在社交媒體吐槽,當事人家屬讓律師會見時,給當事人送件衣服,后經過律師檢查,發現衣服上有問題,驚出一身冷汗。原來在送的衣服內里白色標識上面寫有“公安那里說什么都不要認,頂住”。
其他被違規會見被處罰的案例:
● 海南省司法廳通報某律師因違規會見被處以停止執業三個月處罰
海南省司法廳于2021年1月28日對律師林某違法向在押人員遞送物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林某于2020年11月6日、12月4日會見在押人員蔣某時,為其遞送香煙帶入監室。
林某的行為違反了《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律師代理參與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庭、仲裁庭紀律和監管場所規定、行政處理規則,不得有下列妨礙、干擾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一)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違反有關規定,攜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會見,將通訊工具提供給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傳遞物品、文件……”之規定。
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海南省司法廳最終對林明峰作出停止執業三個月的行政處罰決定。
● 銀川一律師違規會見,夾帶香煙帶入監區并傳遞給在押犯罪嫌疑人,被處停止執業3個月!
本機關認為:海某律師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第(八)項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的行政處罰。在違法行為發生后,海某律師認錯態度較好,積極配合本機關調查處理,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可以減輕處罰,故本機關決定對海某律師作出停止執業3個月的行政處罰。停止執業期限從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此前寧波市律師協會發布了《關于律師在看守所會見的執業風險提示》
市局律管處和市律協紀律與考核委員會綜合去年投訴案件中違規會見行為頻發以及近期投訴案件中違規會見行為屢禁不止的情況,現就律師會見發布執業風險提示如下:
會見違規行為主要集中的三個方面:
一是律師會見時將手機(采用免提方式)等通訊工具提供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例如:2014年5月,某律師在寧波市看守所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用自己的手機以免提方式,讓其使用。市律協對其違規會見行為給予通報批評的行業處分。
二是律師會見時為犯罪嫌疑人傳遞物品(香煙)、書信甚至扳手等禁止傳遞的物品。例如:2014年10月,某律師在寧波市看守所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將整包煙遞給其帶入監室。市律協對其違規會見行為給予通報批評的行業處分。
三是律師帶領與案件無關人員會見。例如:2014年8月,某律師在鄞州區看守所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帶領與案件無關人員參與會見。市律協對其違規會見行為給予訓誡的行業處分。
律師在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恪守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將手機等通訊設備提供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利用電腦、通訊工具連接外界人員,泄露會見過程或與外界人員互動通信交流;不得帶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親友或者其他無關人員參與會見;不得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書信、錢物等禁止傳遞的物品;不得未經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對會見進行錄音、錄像或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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