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定好好干,保護好這片山林,同時告訴身邊的人不能打野生動物。”半山腰上,一起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的被執行人詹某說道。
近日,由西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非法狩獵案,在轄區兩河口鎮執行。在縣檢察院、縣法院、鎮政府、林業局等部門的見證下,被執行人詹某與當地村委會簽訂了《勞務代償協議》。隨后在檢察官、法官,以及政府部門人員的監督下,詹某完成了第一次山林巡護工作,標志著西鄉縣首例“勞務代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進入執行階段。
案情回顧
詹某因在禁獵區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獵捕小麂三只,經鑒定小麂為國家“三有”保護動物。經西鄉縣檢察院審查認為,詹某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其行為還造成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對詹某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其承擔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10000元,獲法院判決支持。
然而詹某因家庭困難,無力支付生態損害賠償金,結合其所在地的村有2000余畝森林管護的公益性勞動需求,經檢察院、法院共同協商提出讓詹某通過“勞務代償”的方式履行賠償義務。被執行人詹某以及其所在地村委會、駐村工作隊一致同意后,縣法院委托縣林業局編制了勞務代償實施方案,并據此制定了勞務代償協議,由詹某擔任護林員,以勞務折抵生態損害賠償金,明確其履行公益勞動的期限、方式、監管責任,當地村委會也表示愿意監督詹某完成后續的代償工作。
檢察官有話說
勞務代償是環境資源領域民事公益訴訟中的一種替代性修復方式,指侵權人因經濟困難無力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而生態環境修復已無可能或者沒有必要的情況下,經其同意通過提供公益勞動(如巡山護林、環境清理等)替代部分金錢賠償,既解決執行難題,又促進生態保護。但適用需滿足嚴格條件:
1、經濟困難:侵權人確無能力支付賠償金。
2、勞動能力:具備從事公益性勞動的體力和技能。
3、監督保障:需明確勞務代償履行方案,包括勞動方式、勞動地點、期限及監管單位,確保執行實效。
本案中,詹某通過勞務代償參與森林管護,讓公益“破壞者”變為“守護者”,既修復了受損生態,也增強了法律意識。縣檢察、縣法院將持續跟進監督,村委會將建立專項檔案記錄履職情況,確保代償工作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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