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晉江一場民事官司,竟被一記耳光攪得天翻地覆。廈門鄧律師在法庭上仗義執言,對方當事人母親吳某突然沖過來扇耳光,鄧律師本能抬手阻擋,結果打人者僅被罰 500 元,他卻因 “毆打他人” 被拘留 3 天。這事兒在網上炸開了鍋:法律的天平,咋就歪成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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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 12 日,晉江法院休庭時,62 歲的吳某突然發飆。她先是沖鄧律師豎中指,接著直接闖入審判區,抬手就是一記耳光。監控清清楚楚拍到巴掌甩在鄧律師臉上,可到了警方文書里,這動作竟成了 “在臉部比劃”。更絕的是,鄧律師本能阻擋時手指輕觸吳某額頭,竟被認定為 “毆打”,要拘留 3 天。
鄧律師氣得夠嗆:“我在法庭上好好打官司,她動手打人,我還手咋就成罪犯了?” 更詭異的是,警方內部討論記錄寫著 “不宜認定吳女士毆打”,連關鍵通話記錄都不讓查。說白了,這記耳光在層層 “認定” 中玩起了 “乾坤大挪移”—— 從實實在在的擊打,變成了輕飄飄的 “比劃”,最后受害者反而成了施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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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核心爭議,在于 “互毆” 和 “正當防衛” 的界限。按《民法典》,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合理防衛不算互毆。鄧律師被打后本能阻擋,既沒主動攻擊,也沒造成實質傷害,妥妥的正當防衛。可警方卻按《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只要雙方動手就認定互毆,不管誰先挑事。這種 “唯結果論” 的邏輯,把防衛者和施暴者一視同仁,簡直是 “和稀泥”。
更離譜的是處罰尺度 —— 吳某主動打人,只被罰 500 元;鄧律師自衛,卻被拘留。這就好比有人砸了你家玻璃,你撿塊石頭自衛,結果警察來了說 “你也動手了,各打五十大板”。這種 “誰受傷誰有理” 的思維,讓法律的公平性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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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律師的遭遇,不是頭一回。之前洛陽某律師關了法院違法安裝的信號屏蔽器,被拘留 5 天;勞榮枝辯護律師甚至收到死亡威脅。律師群體在執業中,似乎總在 “鋼絲上跳舞”。
往深了說,這反映出正當防衛在治安案件中的異化。刑事領域有昆山反殺案激活正當防衛,但治安案件中,“互毆” 認定仍是主流。山東張女士被醉酒顧客毆打后還手,一審二審都被判互毆,直到檢察院抗訴,再審才改判無罪。這說明,治安領域的正當防衛認定,還需要更明確的標準。
好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擬新增正當防衛條款,以后 “還手即互毆” 的荒唐事有望減少。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某某就說,被動阻擋沒升級為攻擊,應優先考慮防衛性質。司法機關得摒棄 “唯結果論”,綜合考量行為的起因、手段和后果。
鄧律師案就像一面鏡子,照出了正當防衛在治安案件中的困境。當監控里的耳光都能被 “不宜認定” 消解,法律的權威性何在?當律師在法庭上的基本權利都無法保障,法治社會的根基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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