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6月7日訊(記者 郭一鵬) 喝了3斤白酒后使用“智駕”上了高速,結果行駛過程中睡著了,雙手脫離方向盤,激活了車輛安全機制,導致車輛逐漸減速并最終停在高速主線車道上。事發后,車主還認為“自動駕駛”不算駕車。
近日,發生在浙江杭州境內的一則事件引發了網友的關注。據都市快報消息,深夜11點左右,杭州公安高速交警七大隊通過公共視頻巡查發現,G4012溧寧高速杭州方向淡竹收費站附近,一輛小車停于高速公路主線車道。由于聯系不上車主,交警當即趕往現場,結果發現駕駛員姜某靠在駕駛座椅上一動不動,多次拍打車窗也毫無反應。經過請示,交警破窗打開車門,結果車內飄出一陣濃烈的酒氣。經確認駕駛員姜某沒有身體異樣后,交警將其帶至附近收費站做酒精測試。
通過簡單詢問,姜某自稱當晚喝了三斤白酒,最終測試結果顯示,姜某體內酒精含量為182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隨后,交警將其帶往醫院提取血液進行鑒定。姜某清醒后,還不斷打電話投訴車企客服,反復強調自己沒有駕車,他設置的是自動駕駛。據調查,姜某當晚喝了兩場酒,約3斤白酒。飲酒后,他要出行,順便試一試新購買車輛的智能駕駛水平。
在酒精影響下,姜某心存僥幸,誤以為自己設置自動駕駛,即便被交警攔查,他可以說自己沒有駕駛,而是車輛自行行駛。但沒想到的是,姜某在返程中因慢慢失去意識,直接在行駛過程中睡覺了,雙手脫離方向盤,激活了車輛安全機制,導致車輛逐漸減速并最終停在高速主線車道上。
那么,駕駛人酒后使用輔助駕駛的相關法律責任又該如何界定呢?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了解到,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為此曾專門發文進行過剖析。對于駕駛人本人啟用輔助駕駛功能上路通行。即便本人通過使用“智駕神器”等方式實現脫手駕駛,未實際操縱方向盤駕駛車輛,仍然屬于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屬于醉酒駕駛的,還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原因在于,駕駛人在使用輔助駕駛相關功能時,需要通過賬號登錄,驗證識別等方式進行授權和許可,表明駕駛人對車輛啟動具有明知且認可的主觀心態,駕駛人駕駛輔助駕駛汽車上道路通行期間,具有掌握車輛控制權、監控道路交通環境、保持專注并隨時準備接管車輛的義務,此種義務不能由未實際操作方向盤,或者車輛具有輔助駕駛功能等理由予以免除。
駕駛人在明知自身因醉駕等原因導致風險控制能力下降,且車輛的情況,仍然放棄駕駛責任,放任不具有自動駕駛能力的車輛自主行駛,具有充分的社會危害性,既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3款規定的分心駕駛行為,亦屬于酒后駕駛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對于幫助處于醉酒狀態的駕駛人設定終點、啟動車輛、規避駕駛員監控系統(DMS),再由輔助駕駛汽車根據預先設定好的線路行駛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3款規定,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在明知駕駛人處于醉酒狀態,且不會對車輛進行駕駛的情況下,仍然為其設定路線、啟動車輛,實質上縱容并幫助了車主實施分心駕駛、醉酒駕駛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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