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宋薇
一、基本案情
2024年,康夫突然接到法院的短信通知獲悉,有人將康夫以不二雄公司股東的身份訴至法院。康夫聯系法院并查詢網站后發現自己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登記為不二雄公司股東,康夫對自己何時且如何成為被告的股東均毫不知情。隨后,康夫在西安市雁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詢了被告公司的工商檔案,根據工商檔案顯示,不二雄公司于2004年11月8日核準公司名稱,2004年11月20日設立登記,注冊資本1000萬元,股東為康夫及大熊。其中,大熊出資550萬元,持股比例為55%,康夫出資450萬元,持股比例為45%。2014年5月25日區工商局將被告的營業執照吊銷。對于工商登記材料中康夫被冒名為不二雄公司股東之事,康夫毫不知情。康夫主張不二雄公司工商登記材料上“康夫”的簽名均非其本人所簽,并申請對上述材料中的筆跡進行鑒定。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根據鑒定意見可知,不二雄公司用于設立公司登記的資料上“康夫”的簽名均非康夫本人所簽,且不二雄公司確認其擅自使用康夫身份證復印件用于設立公司登記,并冒用康夫名義在設立公司的資料上簽名。大熊夫并未具有設立不二雄公司公司的行為,無成立不二雄公司股東的意思表示,也未共同簽署相關的設立公司登記資。基于上述事實,不二雄公司在設立公司登記所依據的各項資料并非康夫的真實意愿,故進而設立公司登記導致康夫成為不二雄公司股東的所依據的事實基礎不真實。不二雄公司上述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康夫要求確認其不具有不二雄公司股東資格的訴求于法有據。
三、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應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經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后出具結論,檢材中“康夫”簽名筆跡與樣本中“康夫”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大熊在庭審中確認其擅自使用了康夫身份證復印件且未告知康夫設立公司事宜。故大熊擅自使用康夫身份證復印件用于設立公司登記,并冒用康夫名義在設立公司的資料上簽名,大熊作為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典型意義
在設立公司時,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被冒用人可能會承擔以下風險:
1、民事責任:可能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身份被冒用情況未被糾正或確認前,司法實踐中被冒用人難以直接免責。公司不履行義務被強制執行時,法定代表人若為被冒用人,會被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
2、行政責任:市場監管部門若認為被冒用人虛假出資等,可能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當公司涉嫌經濟類犯罪等刑事犯罪時,公司股東尤其是法定代表人(若被冒名擔任)面臨被刑事追究的風險。
4、其他風險:可能導致被冒用人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受限制,擔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能受限制。若被冒用人是公職人員,還會面臨違規風險,影響工作考核、升遷等。
基于以上可能承擔的風險,一旦出現被冒用身份信息進行公司設立登記的情況,被冒用人可參考以下做法:
1、收集證據
證明身份信息被冒用:準備身份證遺失補辦證明、身份證被盜用的報警證明等,表明身份信息可能被他人獲取并冒用。
證明非本人簽字:可委托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對公司設立資料上的簽字進行筆跡鑒定,證明簽字非本人所簽。
2、向相關部門反映投訴
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撤銷登記:本人親自到登記機關反映情況,提交親筆簽名的書面申請書、身份證原件等材料;不能到場的,可遠程身份核驗,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登記機關會進行公示和調查,根據結果作出撤銷或不予撤銷登記的決定。
向公安機關報案:若冒用人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如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等,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其刑事責任,通過刑事立案取得判決書后,請求登記機關撤銷登記。
3、尋求司法救濟
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提起確權之訴,請求確認公司登記文件無效;或提起侵權之訴,要求冒名者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判決生效后,持判決書向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公司登記或注銷法定代表人。
提起行政訴訟:起訴登記機關,請求法院判決登記機關撤銷虛假登記,尤其在有證據證明文件非本人簽署且存在身份證件遺失等客觀事實的情況下。
與此同時,冒用人也可能會面臨以下風險:
1、民事責任:需承擔對被冒用人的侵權責任,包括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若因冒用行為給被冒用人造成經濟損失,如導致被冒用人信用受損而產生經濟損失,需進行賠償。
2、行政責任:提交虛假材料進行工商登記,可能面臨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如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
3、刑事責任:可能構成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若公司運營中實施詐騙等犯罪行為,冒用人作為實際控制人,也將面臨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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