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
“離婚”這個詞已經不再新鮮
雖然離婚是成年人思考后的選擇
但是給孩子造成的影響
也是不容忽視的。
近日
靖江的兩起案件引起大家的關注:
1
吳某與方某原系夫妻,雙方共同生育一子小方。后雙方登記離婚,約定小方由父親方某撫養,吳某不支付撫養費。之后,小方一直跟隨父親共同生活。2022年,方某因涉嫌犯罪被羈押,經鑒定案發時方某處于精神分裂偏執型發病期,無刑事責任能力,靖江法院依法決定對其強制醫療。事發后,小方便處于無人監護的困境,轄區政府多次勸導吳某對小方履行監護職責,但吳某以無住房、無收入等為由,間接拒絕履行監護職責,其他近親屬也無監護意愿。為保障小方的合法權益,其所在村委向靖江法院申請撤銷吳某的監護資格,并指定靖江市民政局擔任小方的監護人。
靖江法院經審理查明,小方父親因病被強制醫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吳某作為小方的母親,應當履行法定監護義務,卻以先行解決住房、生活等為條件逃避責任,間接拒絕履行監護職責,導致小方處于無人監護的危困狀態,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和學習。最終,靖江法院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撤銷吳某的監護人資格,并指定有監護條件的靖江市民政局擔任小方的監護人。
2
呂某與程某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婚生子小程由父親程某撫養,母親呂某每月給付撫養費1500元。2024年,程某以呂某未按約履行給付義務為由,以小程名義將呂某起訴至法院。呂某表示,因擔心程某再婚再育,撫養費不能真正用在孩子身上,因此會經常為孩子購置衣物和生活用品、帶孩子外出游玩旅行,以此方式抵扣撫養費。但程某認為,呂某過于滿足孩子物質需求,屬于溺愛孩子,對孩子身心健康不利。
雖然雙方在法庭上關于撫養費問題各執一詞,但承辦法官察覺到,雙方言語中都透露出對孩子的關愛和擔憂。根據程某所述,孩子目前在情緒和學習方面都存在問題,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承辦法官適時向雙方發出《關愛未成年人提示》,提醒父母孩子的成長是他們共同的責任,雙方均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去化解矛盾,努力為孩子創造良好的成長環境,共同為孩子撐起一片愛的天空。
網友就此事各抒己見:
“第一個案件里的母親太狠心了,自己身上掉下來的肉啊,就不要了......”
“既然生了孩子就要對孩子負責。”
“我的父母在我很小的時候離婚的,在那以后我就很少見過爸爸,等于說是斷絕了關系,我一直跟著媽媽,但我媽的內心還是很嫌棄我的,嫌棄是和我爸生出來的孩子。”
有網友認為:離婚夫妻間的恩怨糾葛,不管原因如何,過錯在誰,都不能將未成年子女當作爭斗和發泄情緒的工具,更不能據此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責任互相推諉,致未成年人無以為家。父愛與母愛對未成年人都是不可或缺的,離婚不離責,父母均應積極履行撫養職責,共同為子女營造融洽、和睦的氛圍,創造一個和諧穩定的成長環境。
普法課堂
1.離婚后,父母仍有撫養孩子的法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9條規定:“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般應當由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2.妥善處理追索撫養費的案件,關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在涉及追索撫養費案件中,因費用并非一次性交付,多是按月支付,故在強制執行了被執行人未履行的費用后,如果不能消除被執行人逃避、抗拒執行的根源,很有可能接下來的費用被執行人仍不主動履行,申請人不得不一次次的申請執行,法院也不得不一次次的啟動執行。這不但讓申請人勞心費力,也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故處理這類案件不宜一執了事,而是應同時設法消除被執行人逃避、抗拒執行的錯誤思想,使其接下來能夠主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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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靖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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