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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白紙黑字寫明房屋歸一方所有,可十幾年過去房子仍登記在對方名下,多次催促過戶卻遭無視,這種情況該如何維權?專業律師結合真實案例,帶您看清離婚后財產糾紛的法律邏輯與解決之道。
一、案情梳理
(一)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購房
1997 年 1 月 28 日,陳明與林芳登記結婚,婚后未育子女 。2003 年,林芳以個人名義與甲公司簽署《買賣雙方臨時合同》,購置了位于某市某區的一號房屋 ,并辦理房屋貸款。至此,這套房屋成為夫妻二人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二)離婚協議的財產約定
2006 年 2 月 10 日,陳明與林芳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一號房屋,2 室 2 廳,面積 91.43㎡,歸男方陳明所有,房屋貸款及購房債務均由陳明負責” 。離婚后,陳明一直恪守約定,按期償還房貸,直至 2021 年一次性結清全部剩余貸款,完成房屋解抵押 。
(三)過戶受阻引發訴訟
2020 年 11 月,林芳以注銷房貸賬戶影響其信用為由,向陳明索要銀行存折,陳明在配合提供存折的同時,要求林芳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林芳起初表示同意 。隨后,雙方通過律師、微信等方式就過戶事宜多次溝通,陳明提供了過戶材料清單,林芳也發送了授權辦理房產證的視頻,并寄送提前還貸及解抵押的公證書 。然而,在房屋完成解抵押后,林芳卻拒絕提供產權過戶授權公證書,本人也拒不露面配合過戶 。經陳明多次催促無果,為維護自身權益,陳明將林芳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一號房屋歸自己所有,并判令林芳配合辦理過戶手續,訴訟費用由林芳承擔 。林芳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答辯意見。
(四)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房屋權屬性質:法院確認一號房屋購于陳明與林芳婚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010 年 11 月登記在林芳名下,且目前無查封、抵押及其他行政限制登記 。
協議履行情況:陳明提交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貸款合同、結清證明等證據,證實其一直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還貸義務,且已完成房屋解抵押 。
二、案件分析
(一)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本案離婚行為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應適用當時的法律 。《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陳明與林芳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二)房屋權屬的認定依據
一號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協議已明確約定歸屬陳明,這一約定構成房屋權屬變更的合法依據 。雖然房屋登記在林芳名下,但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僅具有推定效力,當有相反證據(如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時,法院可依據協議內容確認實際權屬 。
(三)被告不配合的法律后果
林芳經合法傳喚拒不出庭,視為放棄答辯、舉證和質證權利 。法院可依據陳明提交的證據和查明的事實缺席判決 。林芳拒不履行協助過戶義務,已構成違約,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法院有權強制其履行義務。
三、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判決:
一號房屋歸陳明所有;
林芳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助陳明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將房屋轉移登記至陳明名下 。
四、案件啟示
(一)離婚財產分割的風險防范
協議條款要細化:離婚協議中涉及房產分割,需明確房屋地址、產權歸屬、過戶時間、違約責任等細節,避免模糊表述 。例如約定 “若一方逾期配合過戶,每逾期一日需按房屋總價的 0.1% 支付違約金”。
及時辦理過戶手續:離婚后應盡快辦理房產過戶,若存在貸款未結清等障礙,可在協議中約定解抵押與過戶的銜接流程,如 “貸款結清后 15 日內,雙方共同辦理過戶手續” 。
(二)遭遇過戶受阻的維權策略
保留溝通證據:通過微信、短信、郵件等方式催促對方時,注意留存聊天記錄、郵件內容等證據,必要時進行公證 。
及時提起訴訟:發現對方拖延過戶,應在訴訟時效內(一般為 3 年)向法院起訴,避免因時間過長導致證據滅失或權利喪失 。
(三)法律風險警示
離婚后房產糾紛常因協議漏洞、一方反悔引發 。無論是離婚時分割財產,還是后續履行協議,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確保協議合法有效、具備可執行性 。若您正面臨類似困擾,歡迎私信咨詢,專業律師將為您定制專屬解決方案!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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