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6月9日訊(記者 陳抗)我國民營經濟有著廣闊的發展空間和持久的興旺期,其發展需要大力加強法治保障。2025年5月20日,我國第一部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施行,第一次明確了民營經濟的法律地位,通過規范體系的系統化構建為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臺,為保障民企的各類合法權益給出了法律依據。近日,由浙江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聯合舉辦的“民營經濟法制建設討論會”在杭州召開,來自京浙等地的二十多位來自法律界、經濟學界、企業界的學者和企業家參加了研討會,本次研討會聚焦民營經濟法制建設,結合典型案例探討依法治理與權益保護。
眾多專家表示,《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實施具有重要意義,該法是保護法、安心法、未來法,作用在于“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為民營經濟提供了根本性保障。多位與會專家認為,《民營經濟促進法》的進一步實施,要構建民營企業權益保護長效機制,“出臺涉企刑事審判特別審查規程;完善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分離處置規則;最高人民檢察院建立民營企業產權保護檢察監督機制等?!?/p>
良法與善治必須雙管齊下
華立集團董事會主席汪力成作為企業家代表,談了自己對《民營經濟促進法》的看法。他認為,良法促善政,要想用良法管住權力的任性,良法與善治必須雙管齊下。
“要從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作用定位來認識民營企業權益保護的重要性。”汪力成說,“帶動穩定就業、擴大內需,民營企業提信心促發展很重要。信心哪里來?來自信任,來自公平的競爭環境,來自社會正義與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有保障?!?/p>
汪力成表示,《民營經濟促進法》很重要,但良法需通過善治發揮生命力。要是法律僅停留在文本層面,老問題、新矛盾就只會不斷積累。我們需要進一步呼吁,切實加強法律監督、社會輿論監督,民營企業需要的不是特殊政策、特殊待遇,而是應有的公平和正義。
圣奧集團董事長、浙商總會副會長倪良正表示,民促法的出臺,對企業而言是重大利好,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真正落地見效,還需進一步完善保護民營經濟合法權益的司法環境和政策環境。
浙江省律師協會會長沈田豐在會上表示,“《民營經濟促進法》是民企護身符,但核心在于約束公權力。為何要促進,因為民營經濟的生存環境不如當時剛剛發展時候的,受到的約束和限制需要突破?!?/p>
沈田豐說,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是“宣言式法律”,關鍵在實施,需聚焦權利保護條款的落地。比如第七章,權力的保護,如何實施是下一步要關注的事情。
構建民企權益保護長效機制
研討會期間,多位與會嘉賓提及異地趨利性執法司法事件對民營企業權益的損害,呼吁民促法為民營經濟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院長胡銘在會上表示,異地趨利性執法背后是“財政激勵異化+司法地方化+程序缺失”的三重困境,他建議要構建“多維協同司法保護體系”,包括權力配置改革、技術賦能監督、比例原則司法化等,構建多維司法保護體系,切斷利益關聯,提升執法規范化。
對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并非沒有制度約束,但為何屢禁不止?多位專家表述,當務之急是糾正一批趨利性執法典型案例,破局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啟動提級在審程序,“一個案例就能提振很多人的信心?!?/p>
在本次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建議,應建立涉企重大產權案件強制提級審查制度,“針對標的額超過50 億元的案件,自動將其列入最高法院監管數據庫,以便進行重點跟蹤和審查。同時,設立專門的審查委員會,負責對案件進行立案篩查。一旦發現案件存在‘五類異常情形’,即跨區域管轄、資產追繳處置、裁判影響企業生存、金融風險、社會穩定等情況,立即啟動提審程序,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及時的審理?!?/p>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盧建平建議,“對于標的額巨大、在社會上廣泛影響的重要案例,要有一套完善的再審提審、監督問責的機制,最高檢可以建立跨區域的(代表中央權力)執法監督審判專項檢查。”
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一級教授胡建淼建議,“中央是否能成立專門機構來解決類似的問題,或者將異地趨利性執法的內容納入到中央巡視組的巡查中去;對于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案例,是否可以一律歸入到最高院、最高檢去審理?!?/p>
圣奧集團董事長、浙商總會副會長倪良正說,“希望最高法、最高檢能高度重視異地趨利性司法執法頑疾,進一步暢通再審提審的路徑和機制。特別是 2025 年專項整治期間,能有足夠數量的案件得到再審提審,甚至提級再審,讓群眾和企業真切看到問題得到解決,法治得到保障。
在本次研討會上,與會專家還建議,要優化再審申請處理機制,“對申訴流程進行全流程可視化管理,讓當事人能夠實時了解申訴進展。設定程序答復時限,保障當事人的申訴能夠得到及時處理,避免石沉大海或久拖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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