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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財產背景
林悅與陳明曾是夫妻,育有女兒陳瑤(2008 年6 月 21 日出生)。2016 年 5 月 9 日,二人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女兒陳瑤由林悅撫養,陳明每月支付 6000 元撫養費至女兒年滿 18 周歲;一號房屋歸陳明所有,但在其拿到房產證或不動產所有權證后 5 日內,需將房屋所有權變更為女兒陳瑤,變更費用由陳明承擔;此后陳明可繼續居住,若出租房屋,租金的一半歸陳瑤所有 。
2022 年 4 月 26 日,一號房屋登記至陳明名下,不動產權登記證顯示權利性質為按經濟適用房管理,附記 “央產房”。然而,陳明并未按約定將房屋過戶給陳瑤。2024 年,陳瑤在母親林悅的代理下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一號房屋所有權歸自己所有,并由陳明辦理過戶手續、承擔過戶費用 。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陳瑤):
要求確認一號房屋所有權歸自己所有,并辦理過戶手續、承擔過戶費用;
理由:父母離婚協議明確約定房屋過戶事宜,陳明拒不履行構成違約 。
被告抗辯(陳明):
林悅存在精神障礙,不具備代理陳瑤訴訟的資格,且陳瑤本人不愿起訴,要求撤回訴訟;
一號房屋屬于央產房,根據政策僅限本人居住使用,無法過戶,請求駁回陳瑤訴求 。
第三人陳述(林悅):
離婚協議是陳明自愿簽署,具有法律效力;
自己的抑郁癥已康復,陳明也存在精神問題;離婚后自己與陳瑤先居住在一號房屋,后因陳明要求搬離,房屋一直由陳明居住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離婚協議約定:明確一號房屋權屬變更條件及雙方權利義務 。
房屋產權登記:一號房屋登記為央產房,按經濟適用房管理 。
精神狀態爭議:陳明提交判決書證明林悅曾因精神疾病就醫,其代理訴訟資格存疑 。
政策依據:相關部門回函證實央產房在上市交易辦法出臺前,不得上市交易、過戶 。
案件分析
(一)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與履行
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陳明與林悅簽訂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陳明應按約定將房屋過戶給陳瑤。但協議履行需以客觀條件具備為前提。
(二)央產房政策對過戶的限制
央產房因涉及特殊管理政策,在相關辦法出臺前不得上市交易、過戶。本案中,一號房屋雖約定贈與陳瑤,但受政策限制,目前不具備過戶條件。這體現了合同履行需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即使協議有效,也可能因客觀限制無法即時履行。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陳瑤的全部訴訟請求 。理由是:雖離婚協議約定房屋過戶,但涉案房屋為央產房,受政策限制不能上市交易,不具備過戶條件。陳瑤可待過戶條件具備時,另行主張權利。
案件啟示
(一)協議約定需考慮政策風險
涉及房產等重大財產分割時,除明確約定權利義務,還需提前了解房屋性質及相關政策。央產房、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產可能存在交易限制,避免因政策變動導致協議無法履行。
(二)特殊房產過戶需謹慎
購買或受贈央產房、軍產房等特殊性質房產,務必核實交易政策及過戶條件。若條件不具備,可在協議中約定過渡期權利義務及條件成就后的處理方式。
(三)訴訟代理需確保主體適格
未成年人或行為能力受限者提起訴訟,代理人資格至關重要。若對代理人身份存疑,應及時通過法律程序確認,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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